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9 | 发文字号:锡署发〔2018〕109 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8-08-13 00:00:00 | 公开日期:2018-08-13 15:05:01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 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行署2018年第6 次常务会议和盟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研究通过, 并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8年8月13日
锡林郭勒盟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6〕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盐业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发 〔2017〕117号)要求,为加快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进程,建立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 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 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 式,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 环境,培育壮大本土盐业企业,全面提升食盐安全治理水平,形成符合我盟实际的盐业行业管理体制和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二)基本原则。
确保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 用体系建设,健全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发展。
注重统筹兼顾。将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 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政策法规和治理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 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按照国家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 范条件对全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于达不到标准 且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企业,取消食盐定点生产资质。鼓励 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 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责任单位:盟经信委、食药监 局、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卫计委、盟盐业公司,排序第一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 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 食盐批发企业(包括食盐转代批企业)。按照国家新的食盐批发企 业规范条件对全盟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包括食盐转代批企业)进行 审核,对不达标且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企业,取消食盐批发资 质。(责任单位:盟经信委、食药监局、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国资办、盟盐业公司)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食盐监管专业化 建设,将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同级经信部门,将食盐质量安全管 理与监督职能划入同级食药监部门。在相应部门增设盐业管理机构、增加编制,按照公开透明、合法依规的程序完成人员安置。
1、职能划转。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全盟盐业主管机构, 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盟盐业工作,保证行业 发展稳定;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公安、司法、卫计委、工商、质监、价格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2、机构设置与编制调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自治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17 号),盟直和旗县市(区)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盐业管理 机构或先明确由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盐业工作职责,待机构改革时 统筹考虑设置。人社部门对自治区盐务局直属人员身份进行严格 审核。盐业体制改革人员划转后身份为事业编制,所需编制由盟级编制部门统筹安排。
3、人员安置。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结合工作性质、岗位要 求、职工工龄等合理制定划转人员实施方案,按照方案依法依规确 定符合条件的划转人员名单,具体工作由盟盐务局负责;划转人员 名单公示后,按照相关要求将划转人员调整到同级经信、食药监部 门,人社部门负责划转人员手续办理工作。〔责任单位:盟经信委、编办、人社局、食药监局、发改委、公安局、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盟盐业公司,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 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以自有品牌进入流 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或委托有 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不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无食 盐批发资质的商品流通企业或个人在食盐批发领域进行合作。取 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 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 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盟经信委、食药监局、发改委、工商局、商务局、盟盐业公司)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 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 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 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照自治区相关措施进行临时 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经信委、食药监局、商务局、盟盐业公司)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经信部门 要研究制定工业盐(工业废渣盐)的生产、销售、质量监管等管理细 则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 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工业废渣盐)生产企 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尤其是工 业废渣盐流入食盐市场。(责任单位:盟经信委、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盟盐业公司)
(九)完善食盐储备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建立由政府 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政府储备 由盟盐业公司负责,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食盐和原碘安全 供应。限定食盐生产、 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 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或产能大于需 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单位:盟经信委、食药监局、商务局、盟盐业公司)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监管。盟经信委要依照国 家、自治区新的规范条件和要求对全盟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 质重新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并在指定 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盟经信委、食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卫计委、盟盐业公司)
(十一)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 将全盟食盐纳入自治区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 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盟经信委、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盟盐业公司,食盐生产企业)
(十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 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托盟社会 信用信息平台,国家及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指定 网站,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 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 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 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 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食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人民银行、盟盐业公司)
(十三)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 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 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 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 盟卫计委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 报监测信息,负责划定我盟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 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盟经信委根据盟卫计委划定的边远贫困 碘缺乏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合 格碘盐配送工作。盟盐业公司做好兜底供应工作,保证边远贫困 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 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 障标准。(责任单位:盟经信委、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食药监局、质监局、盟盐业公司)
(十四)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盟经信委负责全盟食盐供应紧急 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 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盟经 信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 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盟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食药监局、盟盐业公司)
五、实施步骤
(十五)报送审批阶段。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本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上报和实施工作,参照本方案完成 编制工作并报盟发改委、经信委。盟发改委、经信委要联合做好方 案的审核批复工作。各地区制定的方案要科学、系统,具有可操作 性,对核心问题未提出明确具体解决办法的方案不予审批, 一律退 回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二连浩特市按照自治区批复的《二连浩特市盐业公司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十六)具体实施阶段。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 实抓好改革实施的组织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抓住 盐业体制改革中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核心问题,采取切实可 行、有效管用的工作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十七)督查问效阶段。行署督查室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全 盟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任务落实、进度、成效等情况,并及时通报。〔责任单位;行署督查室、经信委、发改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八)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常务副盟长任组 长、分管副盟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锡林郭勒盟 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负责统筹做好全盟 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抓紧成立 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组,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协同 配合的工作机制,与盟级同步完成机构对接、职能及人员划转,统 筹解决改革中的编制变动、人员安置、经费来源等问题,实现行业 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移交后工作有效衔接,形成全盟体系完整、队 伍稳定、上下联动的食盐市场监管合力,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改革 进程顺利完成。〔责任单位:行署办、编办、发改委、经信委、食药监 局、人社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盟盐业公司,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加强过渡期盐业监管和稳定工作。在盐业体制改革工 作完成前,原有的职能分工依然合法有效,继续由各地区盐务管理 局履行监管职能,所需人员工资和执法经费由各级政府(管委会) 负责解决。各级盐业公司认真做好在岗和离岗人员工作,确保盐 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责任单位:盟财政局、经信委、食药监局、法制办、质监局、卫计委、盟盐业公司)
(二十)保障改革工作经费。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后,盟经信、食药监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全盟盐业行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项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 预算。要确保边远贫困地区碘盐供应配送补贴经费、盟级食盐储 备补贴经费、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经费、行业管理经费落实到 位。〔责任单位:盟财政局、经信委、食药监局、盟盐业公司,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附件:锡林郭勒盟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组
刘 杰 |
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
刘丽媛 |
盟公安局副局长 |
王银龙 |
盟盐务管理局局长 |
盟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盟经信委,办公室主
任:张怡(兼);副主任:闫树林(兼)、岳宝忠(兼)、刘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