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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4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8〕49号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信息分类:文化、旅游、广电、体育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07-04 00:00:00 公开日期:2018-07-04 15:30:2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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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7-04 15:3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部、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 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 (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 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盟文物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盟历史悠久,旧石器晚期即有人类繁衍生息,也是少数民族 创造历史的重要舞台,漫长的岁月积累传承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确认境内有1148处文物古迹。 其中,世界文化遗产1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自治区 级保护单位42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19处,金长城、北魏长城现 1112公里。全盟登记注册博物馆18家,其中国有博物馆11家,非国有博物馆7家。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 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 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进一步加 强文物保护,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 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强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 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将会有效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 ”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 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建设富裕文明美丽幸福锡林郭勒,为文化文物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2.坚持公益属性原则。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3.坚持服务大局原则。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  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4.坚持改革创新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好“放管 ”工作,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三)主要目标

1.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有效落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 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2. 元上都遗址保护展示,利用明显加强。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元上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 护体系。有序开展遗址考古发掘和展示工作。进一步加大元上都遗址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3.博物馆建设水平逐步提升。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 强,珍贵藏品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力争达标;加强博物馆意 识形态管理工作;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馆藏文物利 用效率明显提升,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 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主体多元、民族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日 臻完善。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4.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 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建立健全文物执法督察体系,执法力量得到加强。

 

三、落实责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重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保护工作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

(二)强化部门职责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 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文物保护,基础在旗县。旗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 保护管理职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

(三)加强工作协调。各地区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  作协调机制,各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 的保护文物职责。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 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 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 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  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强保护

(一)完善数据档案。结合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逐步完善文物保护基础数据,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逐步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二)强化文物保护

1.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对存在重大险 情的文物开展抢救性保护,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注 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文物 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牧区建 设中的文物保护,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确需迁 移、拆除的,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区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自治区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2.可移动文物保护。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加强文物预防性保护,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

 

    3.长城保护。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工作 的意见》(内政发〔2015〕128号)等精神,全面开展长城保护和合理 利用工作,处理好长城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协调长城保护与城 乡建设、旅游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关系,发挥长城在促进我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好我盟“马背(长城)文物保护队”作用。

(三)做好安全防护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 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 重点,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地方各级政府要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 全检查评估;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 作;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 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完善文物建筑防火、防雷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落 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旗县市 (区)、苏木乡镇、嘎查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加强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加强培训监管,加强人防技防结合的“草原神灯”田野文物安全报警监控建设。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区要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 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五、让文物活起来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各地区要挖掘  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 社会文明风尚。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历史讲堂”活动。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各地区要完善博物 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促进博物馆公共 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考古发掘单位要依法向博物馆移交文 物。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完善服务标准,提升 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共享交流。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各地区要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 文环境。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 的重要作用,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设 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收藏业态健康发展。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 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 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响应国家“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科学合理利用。文物利用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 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 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 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六、打击犯罪

(一)加强文物执法。各地区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各地区文物行政部门 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也可通过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队伍承担文物市场执法职能。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 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 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 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惩违法行为。级政府要把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作 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经费,机构、人员和设施 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本辖区内的文物安全。文物密集区和 文物犯罪多发区,要层层建立和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将责任和各 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田野和馆藏文物的安全保 卫工作,落实、完善文物安全保卫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对影响文物 安全的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加强与公安部门建 立防范文物犯罪联合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文物 犯罪。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关、工商、旅游、宗教、文 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 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 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 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 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 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四)强化普法宣传。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法的 宣传普及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文物 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七、完善保障

(一)保障经费投入。各地区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加强科技支撑各地区要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 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 支持、保护修复考古综合技术、大遗址展示利用、文物预防性保护、智慧博物馆等方面。

(三)强化人才培养各地区要加快培养文博领军人才、科技  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 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加强县级文物行政执 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高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  人员比例。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