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12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171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6-07-21 00:00:00 | 公开日期:2016-07-21 08:50:36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6年7月21日
锡林郭勒盟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激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人充分发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优势,不断进行科技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扩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影响力,依据锡盟出台的支持商标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
一、奖励依据
依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批转关于实施商标战略推进品牌强盟工作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12〕255号)有关条款和规 定,对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二、奖励对象
我盟2015年以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获得地理标志注册证商标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标准
一次性给予50 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盟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四 、奖励资金受理、发放程序
1.由商标持有人向商标监管部门(盟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商标监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形成奖励意见经行署审核批准。
3.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商标监管部门专门账户,由商标监管部门依据行署审核批准意见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