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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9 发文字号:锡署发〔2020〕77号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信息分类:自然资源、能源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09-17 00:00:00 公开日期:2020-09-17 10:40:53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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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 2020-09-17 10:4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进一步提升我盟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我盟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导和刚性管控作用

各旗县市(区)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 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各地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 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市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牧区人口向中心嘎查村、中心苏木乡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自行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二、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确保全盟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作为国土空 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 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城市周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占用、调整。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完善管控保护监督考核机制,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和考核,确保本地区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按照先补后占、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原则,加强跟踪监管,确保各类项目新增耕地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及时变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通过  深耕深松、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盐碱地改良等综合措施增加有  效耕地面积,促进耕地集中连片、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农田生态环境,稳定和提高耕地可持续生产能力。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坚持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新建项目用地规模审查,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 突破控制标准。要健全完善土地开发强度与用地规模挂钩机制,对于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内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亩均分别达不150万元和8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在供地合同中增加分批供地和核减用地指标等相关内容。加强对入驻工业园区项目投资强度的监督管理,各工业园区牵头对工业项目竣工进行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方可通过验收。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  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由核发建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四、进一步扩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

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逐 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对经营性的基础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 使用。对露天煤矿排土场全部实行出让方式供地,统筹使用出让收益中的农业开发资金,用于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

五、挖潜在期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探索建立在期矿山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机制。鼓励在期矿山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林地、草地和其它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 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六、完善土地利用监测与监管制度

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分析研判本地区土地征收、审批、供应等情况,推动监测监管系统各类预警信息处置工作,做到适时监测,及时整改。切实发挥基层然资源综合执法力量,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常态化监管工作,对建设项目开竣工、土地用途变化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强化供后监管力度。

七、提高城镇用地效率

    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提高城镇用地效率。进一步强化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完成情况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相挂钩机制。对近五年平均 供地率低于80%的旗县市(区)要相应的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指标,对于问题突出的将采取暂停和限批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大 城镇建设用地挖潜力度,通过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供给,推动存 量城镇建设用地消化。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八、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牧业产业发展等规划,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布局,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盘活农村牧区闲置设施农业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 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未对畜离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投 入生产或使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每年到现场进行 踏勘、核实,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对擅自改变用途、擅 自扩大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限期纠正。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九、激发土地二级市场活力

要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激发土地 二级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城乡土地市场交易平台作用,促进要素流通,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各旗县市(区)要在现有土地市场交易平台的基础上,汇集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信息,搭建城乡统 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提供交易场所,规范交易流程,办理交易 事务,加强交易监管。通过规范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盘活存量土地利用。

十、全面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各级政府本地区节约集约用地主体责任。充分运用综合执法手段,增强与纪检监察、检察等监督或司法机关的联动,有效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共同责任机制运行顺畅、协调有力、落实到位。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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