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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16-00046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9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6-01-12 00:00:00 公开日期:2016-01-12 00:00: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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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1-12 00:00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锡林郭勒盟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6112日      

  锡林郭勒盟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认定工作,切实提升全盟低保家庭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更好地体现低保制度公开、公正和保基本、可持续原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内民政社救〔2012192)的要求,现就全盟规范低保家庭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规范低保家庭认定工作 

  低保家庭认定是实施低保救助的重要环节,能否依法依规准确认定低保家庭,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低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盟在认定申请低保家庭方面,始终严格执行家庭申请、民主评议、核查公示、社会化发放等精细化管理程序,困难群众救助基本实现了分类施保应保尽保”,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照新常态下国家、自治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新要求,部分地区还存在认定标准不清晰、核查内容不具体、测算方法不科学、操作流程不规范、保障机制不给力等问题。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规范低保家庭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规范低保家庭认定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健全以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低保家庭核对工作机制,全面修改完善并实施新的低保家庭认定办法,建立以旗县市()为单位,一个办法认定、一个标准核算、一个程序规范、一个平台受理的低保家庭综合认定体系,不断提高全盟低保工作管理质量和能力水平。从2016年开始,力争用两年时间,在低保制度设计、保障标准、工作程序、资金管理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全盟低保制度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准确地制定低保家庭认定标准 

  保障标准是衡量能否纳入低保的基本标尺。各旗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保障标准,确定低保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执行范围和数额在本地区内应一致,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确保能够达到当地居民维持基本生活的水准。 

  ()低保家庭的认定条件 

  1、申请条件:凡户籍在锡盟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低于当地认定办法规定的,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苏木乡镇社会救助经办平台申请低保救助。上述家庭成员指户籍内长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2、应提供的材料:①家庭户口簿和成员身份证原件;②低保申请表和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真实填报的声明书及委托社会救助机构对其核查的授权书;③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特大或慢性疾病的相关证明材料;④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⑤家庭成员中同时有两名及以上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⑥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3、认定程序:申请低保家庭需完成以下三个认定程序,方可纳入低保。通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开展的入户调查、信息核查等初步审核应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②经社会救助机构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认定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状况低于当地认定办法规定;③由苏木乡镇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投票通过,公示无异议,并经旗县级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公示无异议。 

  4、不予认定的情况:①不提交申请、不提供申请所需材料;②不对家庭基本情况、收入、财产等履行真实填报的声明,不委托社会救助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授权;③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为申请低保故意变更财产所有人或转移财产;④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不予认定情况。 

  ()低保家庭收入的认定核算 

  家庭人均收入是衡量能否纳入低保的重要参考数据之一。认定家庭收入的各项指标,原则依据国家统计标准规定的收入项目确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补充指标,也可对测算收入涉及的收入系数、劳动力系数等指标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明显高于或低于全盟统一规定取值范围。 

  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家庭收入扣减项目金额家庭人口÷12个月。 

  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家庭成员全部的各种经营收入+工资和务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赡养收入+其它收入。具体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牧区无畜户家庭的计算为:家庭生产经营年收入=上年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收入系数60%×家庭成员×个人劳动力系数。其中,收入系数60%为平均年景和收成,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家庭成员应根据每个成员的劳动力系数分别计算后加权合计。 

  2、养殖业经营收入。家庭养殖业年收入=牲畜数量×当年平均销售价格×平均出栏率。牲畜当年平均销售价格和平均出栏率应依据当地农牧业部门测算价格和统一要求为准,实际核算中要注重群众普遍认可,同一旗县区域内差别不大。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耕牛(马、驴、骡)、猪、鸡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3、商业经营收入。从事零售、餐饮、旅游、服务等营业性家庭收入按年度利润收入核算,对于利润难以核查的应按当地同行业中等利润水平测算,并提交民主评议会认定。 

  4、务工收入。城乡居民无论固定或临时务工都应计算其务工收入。能够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核算;无法提供证明或不承认有务工收入的,个人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上述8个月指全盟平均务工时间,各地可结合当地无霜期等客观因素进行调整。 

  5、工资性收入。包括从事主要职业及兼职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各种奖金、劳动分红、加班费、年终加薪、津贴、补贴、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项保险、退职生活费、工资性奖金等按实际领取数额核算。 

  6、财产性收入。出租耕地、草牧场、林地、房屋等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依据其数额核算;无依据核查或不承认有上述收入的,应按当地同类财产出租获取中等水平收入核算,并提交民主评议会认定。 

  7、转移性收入。国家各项政策性补贴等以财政一卡通实际发放数额核算。 

  8、赡养费收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必须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无论是否属于与父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都应向父母缴纳一定的赡养费用,该项费用按子女给父亲或母亲任一方核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牧区无畜户、从事养殖业经营、务工子女的年赡养费=对应其收入×5%;②从事商业经营的子女年赡养费=年度利润收入×2%;③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子女年赡养费=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④其它情况的子女赡养费的核算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上述5%2%核算系数参考法院对有关赡养费用的判决案例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子女可不核算其赡养费用:①患重特大疾病;②属低保人员;③现役军人(军官、文职干部、士官除外);④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的宗教教职人员;⑤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9、其它收入。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其它收入需计算在总收入中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低保家庭财产的认定核算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名下所拥有的各类资金、资产以及非生活必需品等。各地可按负面清单形式列出不符合认定条件财产项目,但原则要求不明显高于或低于以下各项目。 

  1、资金。申请低保家庭各成员名下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24个月之和。 

  2、金融资产。申请低保家庭各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及各类理财产品,按即时价格变现后累计余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24个月之和。 

  3、房屋。家庭拥有1套住房或无住房,无出租用房,无商业用房。 

  4、债权。家庭各成员名下拥有的债权数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24个月之和。 

  5、商业经营。工商注册资金数额低于当地保障标准24个月之和,无经常雇工从事经营活动。 

  6、机械设备。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无大型农牧机具。 

  7、消费。家庭各成员均无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电脑、手机等通信费用年支出总额人均在当地保障标准的15%以内。 

  8、其它。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财产认定项目。 

  ()具体核算指标的测算 

  1、劳动力系数认定:依据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特大疾病、慢性疾病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 

  申请低保人员身体状况及其劳动力系数表 

  身体状况及鉴定级别男18-5018-4551-6046-5561-6556-6066-7061-70未成年人、在校生、老年人1、正常人员10.80.40.202、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4;语言听力340.70.50.30.103、慢性疾病人员0.40.30.20.104、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3;语言听力12;视力低视力120.20.1000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智力、精神1-2;视力盲1-2000006、重特大疾病人员00000 

  :①本表年龄为周岁;②数字代表劳动力系数;③未成年指18周岁以下,在校生指大学本科以下各类在校学生,老年人特指71周岁以上老年人。   

  2、重特大疾病认定:重特大疾病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型糖尿病、唇腭裂、甲亢、农村牧区儿童苯丙酮尿症包括四氢生物蝶缺乏症、农村牧区儿童尿道下裂、农村牧区产科急危重症等23项重疾病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应纳入的其它病种。重特大疾病的认定应提供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医药费报销单。3、慢性疾病认定:有合并症的糖尿病、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脑卒中后遗症、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癫痫、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应纳入的其它慢性疾病病种。慢性疾病的认定应提供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医药费报销单。 

  4、残疾等级认定:依据残联发放的《残疾证》确认残疾等级。对于因特殊原因尚未办理《残疾证》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提出申请认定,评议小组应参考残疾等级认定标准进行评议,但事后应及时补办《残疾证》。 

  ()低保家庭收入的扣减项目 

  1、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重特大疾病人员的家庭,农牧区家庭总收入核算减少金额=本地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0.4×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城镇家庭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当地最低工资标准×0.4×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上述核算中系数0.4系指家庭丧失相当于中年正常人员的劳动收入。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哺乳期妇女家庭、多重残疾家庭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本地农牧民人均年纯收入×0.2×相应人数;城镇家庭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2×相应人数。家庭成员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 

  3、当年因重病、慢性病住院治疗目录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用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扣减,已经报销的应提供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及医药费报销单,扣除民政及相关部门的医疗救助数额;未报销的应提供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按目录内医药费总额×50%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扣减数额。 

  4、有在校大学生且未得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救助的家庭,按家庭每个在校大学生每年8000元列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扣减。 

  5、向社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列为家庭必需性支出扣减。 

  6、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扣减项目。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优待金、义务兵退役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2、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3、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大学生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奖()学金、困难生活补助金。 

  5、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6、家庭成员当年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金。 

  7、人身伤害赔偿金中生活补助以外的医疗、护理等相关费用。 

  8、因工()负伤人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 

  9、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保金、已经报销的医疗费。 

  10、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 

  11、高龄津贴。 

  12、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就业创业等特殊补助。 

  1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等。 

  14、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除生活补助以外的部分。 

  15、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三、全面规范和落实按户施保及补差发放制度 

  按户施保和补差式发放是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的直接体现。实施按户施保就是要把真正困难的家庭纳入低保,取缔按人施保等做法,体现客观公正的社会救助原则。实施补差式发放就是要回归低保制度的设计理念,以保障标准为准绳,确保低保群众救助的水平一致,体现救助公平的社会救助原则。 

  ()全面落实按户施保制度。低保制度明确以户为基本单位实施,既是维系家庭血缘、婚姻、养育和共同生产生活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元内各成员权利义务对等的顶层设计。各地要在开展低保城乡统筹全面核查认定的同时,年内全面完成按户施保的重新调查、核对、评议、审批工作,确保本地区符合低保认定标准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反之应退尽退。对于低收入家庭中过去将有老年、未成年、重度残疾、重特大疾病成员家庭及因病因灾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按人施保的,经过核查认定家庭成员平均收入或财产项目高于认定标准的,坚决退出低保。同时,针对上述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可采取相应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措施,确保推进按户施保制度平稳实施。 

  ()严格落实补差式发放。落实补差式发放关键是在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基础上,准确核算低保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今后各地对低保家庭的补差水平一律按当地保障标准与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额发放,取消过去执行的低保补助分类分档做法,不再设立abc类别,不再按分档的补助水平发放。实施补差式发放后,多数现有低保家庭的低保补助水平将有所降低,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补差式发放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赢得群众的支持,维护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切实为低保家庭认定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规范低保家庭认定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群众关注度高,各地要在修订完善低保家庭认定办法的同时,制定规范低保家庭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时间进度,落实低保核对机构工作人员和核查认定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原则上按每1000名低保人员配置1人安排,工作经费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户数城镇每户100元、农村每户150元、牧区每户200元安排。对暂时无法解决工作人员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公益性社会组织做为第三方开展核查认定工作。 

  ()强化系统核对。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充分采用电子采集、集中核算、网络核查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低保核查认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家庭收入核算准确、低保对象认定科学。积极推广应用低保信息系统执法平台,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和协作配合,开展信息化系统核对。规范网上审核审批流程,全面实施低保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旗县市()两级联网审核审批。 

  ()强化监督问责。各地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制定出台对骗取低保、缠保闹保、刁难恐吓社会救助人员的查处办法和处罚措施;要建立诚信登记、失信披露制度,对涉及低保家庭的隐私和财产情况进行严格保密,公开曝光骗保、故意隐瞒核对信息人员,确保规范低保家庭认定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要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低保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发生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在核查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搞人情关系保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61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