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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18-00127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8〕108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工业、交通、信息化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11-28 00:00:00 公开日期:2018-11-28 00:00: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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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1-28 00:0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81128

   

  锡林郭勒盟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二、改革目标

  (三)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融合创新,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行业监管重心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安全监管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转变。

  三、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四)   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改革要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四、深化巡游车改革

  (五)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无偿使用、实行期限制度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具体期限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8年。

  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引导出租汽车提升车型档次,鼓励、支持更新和新增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车辆,并将新能源出租汽车补贴纳入财政预算。

  对现有的有偿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可采取优先配置经营权、延长经营期限或货币退还等方式,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因地制宜制定方案,尽早稳妥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未明确经营权期限的,各地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充分协商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后,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切实降低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以减轻驾驶员负担。原则上于2019630日前实现全部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实行期限制,最迟不得超过20191231日。

  逐步实行经营权政府平台交易,建立经营权交易信息告知和公开制度,规范经营权交易行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交易要进入产权交易所(平台),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交易双方应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主体条件。  

  (六)依法建立和完善行业退出制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经营权收回机制。收回的经营权要综合考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经营者信用记录、出租汽车数量、公交发展水平、城市人口数量、城市道路拥堵状况等情况重新进行配置。应优先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信用记录良好的经营者。   

  (七)进一步厘清权属关系。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关系不明确、不统一的,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综合考虑经营者和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归属,实现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两权”统一。

  (八)全面规范劳动关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全面梳理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对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要限期签订。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承包人不得再转包。对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有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及注册情况逐一检查,无从业资格的应限期取得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取得从业资格而没有注册的,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

  (九)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鼓励、引导出租汽车行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各地工会组织与行业协会应合理测算经营成本,建立巡游车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的机制,组织巡游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以及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应通过平等协商方式降低,抵押金降低后双方达成返还意向的,要限期返还或以其他形式代替返还。经营者应遵循抵押金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挪用、截留。

  鼓励、引导巡游车公司积极探索、研究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公司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十)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各地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定价权限制定价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季节影响、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

  (十一)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五、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二)规范网约车发展。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科学制定网约车的车辆具体标准、营运要求和驾驶员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提供者,对进入平台的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驾驶员、乘客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要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管,保证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符合经营条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处理。支持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具体办法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应高于巡游车运价,实现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和错位发展,与巡游车互为补充,为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十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四)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切实承担经营风险和服务质量责任,确保安全运营和优质服务。切实加强对违规运营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信息化管理应用,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十五)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六)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按照“客观、真实、公正、详细”的原则,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基础,构建包含考核评价制度及奖惩制度的多指标行业信用体系,设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建立奖惩制度。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信用记录,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应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信用评价结果与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经营权准入和退出、优惠政策等挂钩。

  (十七)加快出租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积极出台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增加公共卫生间、饮水点,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在大型交通枢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运营管理。

  (十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秘书科    201811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