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转发《锡林郭勒盟肉类协会 <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的通知 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7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2〕143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概述:关于转发《锡林郭勒盟肉类协会 <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的通知 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 |||
成文日期:2022-09-22 16:19:00 | 公开日期:2022-09-22 16:19: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提高“锡林郭勒羊”品牌声誉,规范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具备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特定品质的产品。
第三条 锡林郭勒盟肉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行署授权的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四条 使用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由盟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审核,报盟行署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 二 章 使用条件
第五条 商标申请使用人须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拥有法定注册商标。
第六条 商标申请使用人加工场地须建立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具备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能力,其生产加工过程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接受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品牌中心、协会等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锡林郭勒羊肉产品货真价实。
第七条 商标申请使用人为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企业的,须遵守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关于提价收购、追溯管理、质量管控、二维码标签粘贴、新零售渠道拓展等相关规定,日常宣传推广中采用“双标”同步露出、共同展示。
商标申请使用人为非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企业,但具有羊源订单、提价收购、溢价销售能力,且新零售渠道销售量占年生产量30%以上的,经属地旗县市政府对其羊只来源、利益联结、产品管控、渠道建设等方面进行实地检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行署研究,通过后企业该批次订单草原羊产品可获准使用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遵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 使用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其产地范围、饲养方式和生产加工须符合以下有关规定。
(一)产地范围
地理范围:东经111°08′—120°07′,北纬41°35′—46°40′。
行政区划范围:全盟境内的十三个旗县市(区),即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太仆寺旗、正蓝旗、多伦县、乌拉盖管理区,以及下辖的各苏木乡镇(场)。
上述地理范围与行政区划范围一致。
(二)区域环境特征
该区域为锡林郭勒草原主体分布区,主要由典型草原、半荒漠草原和草甸草原组成。牧草种类繁多,优势牧草主要以菊科和禾本科的线叶菊,冷蒿、羊草、大针茅、隐子草、早熟禾、苔草为主,此外还有直立黄芪、莎草等。草层高度20—30厘米,碳氮含量丰富,氮碳比为1:6。高经济价值野生植物有黄花、蘑菇,蕨菜、山杏、芨芨草、芦苇等,药用植物有芍药、黄芪、黄芩、防风、知母、甘草等。水质无污染,微量元素及矿物质含量丰富,得天独厚的牧草和水质条件有利于羊的生长发育,保证羊肉肉质鲜美、柔嫩多汁、营养丰富的独特品质。
锡林郭勒大草原属中温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多年平均降雨量在140~420毫米之间,平均蒸发量在1500~2100毫米之间,无霜期90~120天。锡林郭勒草原昼夜温差大,光照充足,光、热、水同季;年平均气温0℃—1.4℃,一月份平均气温-21℃,最低达-40℃,七月份平均气温20℃,最高39℃。
(三)饲养方式
锡林郭勒羊采用天然草原放牧为主、补饲为辅的饲养方式。具体为:当年5月至11月采用天然草场放牧饲养,12月至次年5月采用天然放牧加补饲的饲养方式。补饲饲料以青贮牧草为主;放牧草场以草甸草原和典型草原为主,草场载畜量平均14亩/羊单位。
(四)加工方式
生产加工方式与产品质量应符合NY467-200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DB15/T976-2019 《锡林郭勒羊肉》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九条 商标申请使用人有自己商品商标的,采用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同时使用的方式。
第 三 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商标申请使用人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后简称《申请书》)。
第十一条 协会收到《申请书》后,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商标申请使用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合格,报请行署审核通过后,商标申请使用人与协会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之后,由市场监管部门逐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审核通过后,商标申请使用人成为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标企业,获准使用相关标识。
第十三条 用标企业领取由协会签发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并缴纳商标管理费。
第十四条 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用标企业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60天内向协会提出续签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 四 章 用标企业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用标企业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利用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开展宣传、展销、展示。
(三)优先参加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产销对接、研讨交流等活动;优先获得项目支持、品牌宣传、渠道建设等优惠政策。
(四)对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用标企业的义务:
(一)与养殖户、合作社签订追溯羊订单合同,以高于当年当地市场平均胴体收购价格进行收购,建立稳定牧企利益联接机制。
(二)按要求入驻锡林郭勒羊品牌追溯防伪平台,严格执行锡林郭勒羊相关生产技术标准,用标产品外包装全部粘贴追溯防伪二维码标签。
(三)按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规定,开展新零售渠道拓展、产品溢价销售等工作。用标产品销售价格要高于市场同类型非用标产品,充分体现品牌优势。
(四)接受市场监管局、农牧局、品牌中心、协会等部门单位对生产加工、商标使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积极维护锡林郭勒羊品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证明商标管理费,做好企业生产、销售信息反馈等工作。
(六)制定企业内部管控制度,由专人负责标识的使用管理工作,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及二维码标签。
第 五 章 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负责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品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追溯防伪二维码标签由行署授权单位统一制作,用标企业按照生产量申领并在产品外包装上粘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字样以及与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专用标识、专用名称相近似,易产生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标识。
第十九条 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行有偿使用,按标准收取商标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为保证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 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品牌中心与协会建立长效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各层面的监督和投诉。
第 六 章 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如发生任何侵权行为,协会将上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标企业违反以下规定的,协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撤销其商标使用权,收回《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证》,协会有权单方面解除《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标企业自行负责。
如用标企业行为对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品牌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相关部门有权将其列入各部门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行署在其申请各渠道农牧业项目、政策支持时,不予安排。
(一)超范围使用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用标产品实际生产销售量超过追溯羊数量的;
(二)经产品检验质量不符合DB15/T976-2019 《锡林郭勒羊肉》等相关技术标准的;
(三)不配合监管部门、协会开展日常监管、抽样检测的;
(四)未按要求在产品外包装上粘贴追溯防伪二维码标签且拒绝整改的;
(五)未经协会许可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证明商标及追溯防伪二维码标签的;
(六)违反本管理细则、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盟肉类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原盟肉类协会2022年9月22日发布的《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