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锡林郭勒盟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59-9/2022-00348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1〕68号 | ||
发文机构:教育局 | 信息分类:科技、教育、卫生、医疗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锡林郭勒盟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1-11-24 00:00:00 | 公开日期:2021-11-24 09:18:08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办法》经2021年11月23日行署2021年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锡林郭勒盟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办法
为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确保乡村教师安心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一)各旗县市(区)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及财政承担工资的公开招聘非编在岗教职工;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
(二)下派到乡镇中小学长期支教的教师(支教期限满一学年);交流轮岗到乡镇中小学(幼儿园)的校长(园长)、教师;下派到乡镇幼儿园的教职工(含财政承担工资的公开招聘非编在岗教职工)。
二、补助标准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每人每月800元。
三、资金来源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纳入盟、旗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按照《锡林郭勒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中的“盟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要求分担。具体比例为,西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按3:7,锡林浩特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按5:5,阿巴嘎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多伦县按7:3比例分担。
四、补助办法
(一)调离(含借调)乡村教师岗位或退休(职)的,自调离(含借调)或退休(职)的次月起停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不纳入工资基数,按补助形式发放。
(二)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及财政承担工资的公开招聘非编在岗教职工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每年按照10个月计算,并逐月发放;支教教师(支教期限满一学年)、交流轮岗的校长(园长)和教师、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按实际在岗时间发放补助;下派到乡镇幼儿园的教职工(含财政承担工资的公开招聘非编在岗教职工)按实际岗位(在核定人员总量内)测算发放补助。
(三)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当月起停发一个年度(按10个月计发)的生活补助:
1.未完成年度岗位工作量的。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3.存在旷工现象的。
4.被行政拘留的。
5.受警告、记过处分的。
6.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或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在强制措施期间停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生活补助,停发的生活补助予以补发。
(六)乡村教师按规定在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照发。新聘任教职工,从入职当月起发放该生活补助。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是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乡村教师待遇、稳定乡村教师队伍、提高乡村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有效办法。各旗县市(区)在当地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要成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二)加强宣传,树立导向。各旗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防止因操作不当、工作不细造成新的矛盾,确保教师队伍稳定。要通过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改善乡村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到乡镇中小学(幼儿园)任教,鼓励教师合理流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注重实效、加强监督。各旗县市(区)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各地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人社、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负责汇总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管理权限,经旗县市(区)教育和人社、财政部门初审核准后,旗县市(区)人社部门统一审批,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确保发放到位。建立问责制度,对提供虚假数据,存在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