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锡林郭勒盟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明确全盟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统筹使用和调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我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盟或毗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行署负责统一领导全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盟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行署和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分别负责全盟和各自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各类抢险救灾队伍。中央驻地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事件发生地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盟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盟防震减灾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盟抗震救灾指挥部,为我盟地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全盟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盟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盟应急管理局局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或行署办副主任担任。
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以下单位组成:盟委宣传部、盟委统战部、盟委编办、盟委网信办,盟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文旅广电局、人防办、民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外事办、红十字会、气象局、统计局、能源局、电业局、地震局、盟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锡林郭勒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盟委党校、锡林郭勒日报社、铁塔公司、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无线电管理处、锡林浩特机场公司、锡林浩特火车站、建设银行、人寿保险、人财保险、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单位。
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盟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盟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秘工作及抗震救灾工作的信息收集、数据统计、灾情发布等事宜。由盟应急管理局牵头,盟地震局、统计局、锡林郭勒军分区及有关单位组成。
盟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灾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处理和报送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收集统计、抗震救灾工作数据等工作;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承办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会议、活动。
盟应急管理局负责盟本级有关部门、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灾区和非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间的协调工作。
锡林郭勒军分区负责行署、武警支队,以及来我盟灾区救灾支援军事力量间的协调工作。
盟统计局负责及时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报盟应急管理局。
盟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盟进行支援的盟外、境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及时报盟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由盟应急管理局牵头,盟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健委、团委、锡林郭勒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地震灾害发生后,盟应急管理局、锡林郭勒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立即组织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灾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团委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盟外、区外救援队伍,协同开展搜救工作。
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部门组织抢险救援队伍,针对各类次生衍生自然灾害进行抢险处置工作。
负责指导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由盟应急管理局牵头,盟发改委、工信局、民委、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人防办、司法局、卫健委、外事办、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盟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颁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指导受灾旗县市(区)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临时(过渡)安置,督促灾区周边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灾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开展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
盟工信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企业组织货源,保障灾区的生活物资供应;指导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盟民委负责协同处理震区民族关系、宗教关系,指导民族地区群众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盟住建局负责指导当地政府做好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盟应急管理局、人防办、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及时指导受灾旗县市(区)疏散、引导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盟司法局积极对接自治区司法厅和监狱管理局做好监狱管控工作,指导强制隔离戒毒所妥善安置或转移戒毒人员,组织开展好相关监管执法工作,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稳定,开展好各种法律服务工作。
盟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红十字会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规范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盟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委、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下拨中央和自治区救灾款物,指导发放救灾款物;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负责整合、调配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药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群众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及心理援助;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管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妥善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由盟卫健委牵头,盟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盟卫健委负责综合协调医疗防疫工作,统筹指挥调派紧急医学救援力量,设置救护场所或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现场急救、检伤分类和转运救治;组织开展灾区消杀防疫、饮水安全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巡回医疗队,向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
盟发改委、工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调拨供应。
盟公安局、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灾区遇难人员遗体处理。
盟农牧局负责灾区动物疫情防治和动物死体掩埋工作。
盟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餐饮服务食品的安全监管和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
盟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医疗防疫并做好相关动员、引导、管理工作。
负责灾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由盟交通运输局牵头,盟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电业局、锡林浩特机场公司、锡林浩特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指导旗县市(区)组织协调运力,按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协助指导开展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做好受灾群众的转运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以及灾区公路抢通保通工作。
锡林浩特火车站、锡林浩特机场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铁路和机场抢险保通工作,对抗震救灾工作必须使用的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和维护;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盟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灾区队伍调动、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盟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备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盟住建局、水利局、电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指导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灾害进行先期处置。由盟应急管理局牵头,盟地震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科技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盟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获取震区基础测绘资料,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支撑。
盟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盟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盟水利局负责对高坝水库加强巡查、检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并报送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队伍抢险救援。
盟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配合当地政府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
盟应急管理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盟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科研专家队伍,对相关灾害、事故的应对处置提供科技支持。
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由盟公安局牵头,盟司法局、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盟公安局、司法局、武警支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群众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由盟应急管理局牵头,统计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盟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情调查和实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盟统计局、工信局、能源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编制地震烈度图并及时发布,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由盟外事办牵头,盟应急管理局、文旅广电局、外事办、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盟外事办、文旅广电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盟应急管理局、外事办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转入手续事宜。
盟应急管理局、外事办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盟内的搜救行动。
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由盟委宣传部牵头,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司法局、网信办、外事办、地震局、文旅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盟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网信办、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各级领导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工作。
盟地震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范等领域的科普宣传提示工作。
盟司法局指导各部门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执法对象和服务对象开展地质灾害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
盟文旅广电局负责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应急广播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后应对及自救互救知识。
负责公共建筑、住宅和临时安置点的地震应急评估,对灾区各类建筑的安全等级进行划分;负责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恢复生产;负责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由盟住建局牵头,盟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地震局、建设银行、人寿保险、人财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
表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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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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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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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员(含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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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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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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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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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M≥7.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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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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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占锡林郭勒盟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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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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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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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M<7.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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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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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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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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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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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M<6.0级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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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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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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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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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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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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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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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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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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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见表2。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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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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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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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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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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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盟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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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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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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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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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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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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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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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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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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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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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盟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情况请求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在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抗震救灾工作,盟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视灾情对灾区实施支援。
如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旗县市(区),则由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
盟地震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盟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并拟制请示,报行署批准后,盟抗震救灾指挥部予以启动。启动后可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
针对地震灾害发生在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等情况,应按照规定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其它地震事件包括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发生在我盟行政区内的3.0—3.9级地震及我盟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出现地震谣言,对我盟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我盟行政区范围以外的7.0级以上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震事件。
符合Ⅰ、Ⅱ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盟地震局立即向行署和盟应急管理局快速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盟应急管理局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行署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其中Ⅰ级和Ⅱ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先行自动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符合Ⅲ、Ⅳ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分别由盟、旗县市(区)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
盟地震局负责加强与自治区地震局乃至中国地震局地震监测渠道的密切联系与沟通,及时收集涉及全盟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行署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警,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利用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3.0级以上的地震,盟地震局密切联系自治区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地震速报参数测定,报行署和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地震发生地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旗县市(区)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行署,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民政、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盟应急管理局、盟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行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工信局、教育局、卫健委、锡林浩特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盟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盟外事办,并抄送盟应急管理局和文旅广电局。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住建部门负责);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苏木乡镇、嘎查村、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供电、供气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地震发生地所在的旗县市(区)收到地震信息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第一时间责成震情所在地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灾情信息员紧急赶赴现场,初步调查核实灾情,安抚群众。同时,立即组派由旗县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快速赶赴灾区,进一步核查灾情,稳定群众。灾情调查核实坚持随时报告,原则上,只要是有通讯信号的地方,必须按照逐级上报原则加强灾情动态报告工作,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首先进入现场的工作队第一时间向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后再向受灾苏木乡镇及有关部门报告。
受灾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接到灾情初步调查结果后,第一时间向行署报告初步了解到的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盟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盟委、行署和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盟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地震局利用现有手段及灾情速报网,对地震灾情进行初步评估。
盟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地震现场抗震救灾工作,会同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1)综合收集整理报告灾区震情信息、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信息。
(2)协助灾区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队和志愿者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4)组织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次生灾害隐患。
(5)调查、分析、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向盟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建议和措施。
(6)组织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接收分配抗震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7)实施灾区重点目标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实行交通管制,确保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8)组织开展震情监视和震后趋势判定,开展或协助开展建(构)筑物安全鉴定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9)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恢复重建等相关事宜。
(10)传达、执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与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行署、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抗震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机关(单位)、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具体为:
Ⅰ级响应启动后,灾区所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及武警、消防救援、公安、民兵等力量除必要值班备勤人员外全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群众疏散、道路保通等工作。
在接到自治区命令后,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按照自治区规定人数进入灾区,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盟民政局、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呼吁相关方面提供援助。
Ⅰ级响应后,盟应急管理局和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6.1.4.1-3 紧急处置
(1)赶赴现场、紧急救援。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立即组织辖区各救援力量(包含辖区内驻军、武警、消防、公安、边防、民兵等力量)开展紧急处置,旗县市(区)主要领导带领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民政局、卫健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现场指挥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困、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其他紧急救助措施,救援应当坚持“救人第一、先易后难、先轻后重、安全救援”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汇总信息、分析趋势。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收集、汇总灾情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及时报告行署和盟应急管理局。
(3)召集会议、调配力量。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地震应急与救援,立即派出相关由盟领导带队的现场指挥部紧急赶赴现场,具体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派遣地区和非灾区各种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
(4)组织实施、抢险救援。由锡林郭勒军分区牵头负责,盟旗两级公安、消防救援及森林消防、武警、武装部等部门参与,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5)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由盟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等部门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盟农牧局负责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疫病防控。
(6)调配物资、保障生活。由盟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确保灾区群众有安全住所、有干净水喝、有方便饭吃、有伤病能治、有棉被保暖。
(7)保障基础设施、防范次生灾害。由盟交通运输局牵头,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文旅广电局、农牧局、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武警等部门参与,组织抢修维护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和供电、供水、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河湖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工矿商贸和农牧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8)抢修设施、保障通信。由盟工信局牵头负责,盟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铁塔公司、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无线电管理处、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等部门参与,迅速组织力量抢修被损毁的通信线路及设施,重点抢修枢纽机房和干线光缆,确保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尽快恢复震中区与外界的通信线路,采用多种通信方式保障与外界的通信畅通;具有通信设施的部门,应当优先为救灾工作提供服务。
(9)震情监测、防范余震。由盟地震局牵头负责,锡林浩特地震台和宝昌地震台参与,密切监视地震活动情况及变化趋势,及时收集和分析宏、微观异常数据;负责震情会商和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与应急工作建议;及时了解灾区灾情,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负责现场余震监测工作;负责地震现场调查和灾情速报工作。迅速启动地震灾害速报网,组织灾区灾害调查并及时报指挥部;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震情趋势判定和地震灾害评估工作。
(10)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由盟公安局牵头负责,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武警支队等部门参与,负责组织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1)接受救灾捐赠、处理涉外事务。由盟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牵头负责,盟委统战部、商务局、外事办、文旅广电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参与,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协调国内专业救援队现场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12)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由盟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盟文旅广电局、民政局、网信办、外事办、锡林郭勒日报、广播电视台、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参与,负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规定组织安排境外、港澳台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做好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
(13)调查灾情、初核损失。由盟应急管理局和地震局协助自治区地震、民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建、统计、保险等部门参与,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召开地震灾害损失评定会议,向盟委、行署提交评估报告;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援措施和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其他救援措施。
当地震造成大量人员被掩埋,在调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同时,及时向自治区和国家请援,请求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Ⅱ级响应启动后,灾区所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及武警、消防救援、公安、民兵等力量除必要值班备勤人员外全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群众疏散、道路保通等工作。
根据灾区灾情需要,锡林郭勒军分区(不少于80人)、武警支队(不少于300人)、消防救援支队(不少于50人)、森林消防支队(不少于50人)及所属力量和政法力量按照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进入灾区,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盟民政局、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呼吁相关方面提供援助。
Ⅱ级响应启动后,盟应急管理局和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1)紧急开展救援。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立即组织辖区各救援力量(包含辖区内驻军、武警、消防、公安、边防、民兵等力量)开展紧急处置,旗县市(区)主要领导带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民政、卫健等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现场指挥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困、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其他紧急救助措施,救援应当坚持“救人第一、先易后难、先轻后重、安全救援”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迅速收集信息。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收集、汇总灾情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及时报告盟委、行署和盟应急管理局。
(3)紧急增派力量。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地震应急与救援;盟委或行署主要负责人带领应急管理、地震、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民政、卫健等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具体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派遣盟和非灾区各种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
(4)防范次生灾害。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住建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等部门要第一时间划定次生灾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设置明显标志,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公安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设施、设备,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易引发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
(5)保障群众生活。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开启紧急避难场所或者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灾民食宿、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其他保障措施;盟旗两级财政、民政、应急管理、农牧、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要启用本级政府的救灾准备金、物资,视震情、灾情需要向社会征用物资、装备、工具、占用场所等,确保灾区群众有安全住所、有干净水喝、有方便饭吃、有伤病能治、有棉被保暖。
(6)充分依靠群众。灾区所在旗县市(区)要组织有专长的公民参加应急与救援。(7)开展信息发布。盟委宣传部、盟应急管理局、文旅广电局要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8)开展自救互救。灾区所在旗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其他组织,立即组织实施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开展应急与救援,并做好自救、互救。
(9)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重点生命线工程、易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立即控制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隔离危险场所、疏散、撤离有关人员;已发生灾害的要立即组织抢险、扑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10)开展气象监测。盟气象局立即开展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当地震造成大量人员被掩埋,在调遣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同时,及时向自治区和国家请援,请求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受灾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接到灾情初步调查结果后,第一时间向行署报告初步了解到的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地震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时向行署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盟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
(4)盟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盟委、行署和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盟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地震局利用现有手段及灾情速报网,对地震灾情进行初步评估。
(6)盟应急管理局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组织领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协调和要求锡林郭勒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医疗救护队和工程抢险队伍集结待命,根据灾区需求随时赶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2)盟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地震灾区受灾实际,实施紧急支援。
(3)协调盟有关部门调配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后学校安全复课各项工作。
(5)协调盟有关部门对灾区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次生灾害隐患。
(6)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
(7)协助灾区政府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协调社会各界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9)协助灾区政府实施交通管制。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动态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1)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恢复重建相关事宜。
(12)其他重要事项。
行署、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本级政府Ⅲ级地震应急响应,领导地震应急处置和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当地驻军、基层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盟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具体为:
灾区所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武警、消防救援、公安等力量除必要值班备勤人员外全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群众疏散、道路保通等工作。
盟应急管理局协助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制定震中区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1)全力搜救受困人员。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紧急调集专业抗震救援力量、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干警等各方面的力量,开展搜救。凡是有生命迹象的地方,都要尽最大努力搜救。
(2)保障救灾通道畅通。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保持同救援前方的联系,进一步细化预案,科学部署力量,优先保障救援物资和医疗急救车辆的通行,全力维护好通乡、通村、通组救援通道的畅通。
(3)全力救治伤病群众。卫健委会同财政部门,紧急采购灾区急需的药品和呼吸机等医疗设备,抓紧运往受灾地区,满足灾区医疗救护工作需要。同时,要配强精干医护力量,确保每一位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4)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应急管理、商务部门要加强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随时了解重灾区救灾物资需求,根据灾情实际和受灾群众生活需要,及时调运帐篷、床、方便食品、饮用水等灾区急缺物资,按时发放到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5)排查次生灾害隐患。水利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与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密切配合,针对灾区可能出现强降水的气象预报,抓紧开展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范和地质隐患排查,排除灾害,确保安全。灾害所在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守,群防群治,靠实责任,做好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6)开展灾区疫病防控。卫健委、农牧局等单位要根据受灾地区的特点,全面迅速开展疫病防控工作,迅速调集防疫设备和药品,及时对死亡畜禽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受灾地区不发生重大疫情。
(7)加强气象预报预警。气象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变化,及时准确预报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防范灾害叠加,为抗震救灾工作和恢复灾区群众生活提供准确的气象服务。
(8)保障灾区物资供应。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保障好灾区物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确保灾区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9)报道抗震救灾进展。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报道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突出报道各救援力量、救灾物资到达灾区和群众生活安置情况,把我盟抗震救灾工作的成效迅速传达给社会各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10)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结合灾区救灾实际需求,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掩埋并且难以营救,调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向自治区和国家请援,请求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行署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行署、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具体为:
灾区所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武警、消防、公安等力量按照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和规定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准备,盟应急管理局做好物资调配准备。灾区所在政府对灾区灾情和是否疏散撤离群众提出评估意见,提前制定震中区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如一天内连续超过2次发生4.0级以上地震,或一月内连续超过2次发生4.5级以上地震,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对灾情的评估情况和地震趋势的预测情况,对震中区群众开展疏散撤离工作。
灾区所在旗县市(区)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和趋势发展,适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有感余震明显减少,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宣布应急期结束。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因灾致贫人员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盟地震局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地震局,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
应急、地震等有关部门及灾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行署。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决策部署,行署积极配合国务院、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行署协助和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行署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需要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行署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盟旗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行署、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行署、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锡林郭勒军分区、武警支队和旗县市(区)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盟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和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应急管理部门、团委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的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在灾区政府(管委会)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震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盟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盟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卫健委、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盟旗两级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盟、旗县市(区)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盟财政局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支持。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盟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和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地震发生地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盟公安局、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盟委宣传部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灾区群众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精神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内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发生在我盟人口相对密集区域和大型水库、电站、矿山等工程场地的有感地震,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采取必要的应急行动。
当盟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盟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通讯运营商及有关旗县市(区)加强配合,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并将情况报告行署和应急管理局,协助、督导谣言发生地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我盟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急处置,盟应急管理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行署和受影响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行署确定响应级别,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经行署批准后实施。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锡林郭勒盟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与盟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旗县市(区),盟直其他单位和重点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全盟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10.3 名词术语定义及说明
次生灾害:是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灾、泥石流、滑坡等。
衍生灾害:是指地震直接灾害发生后,破坏了自然或社会原有的平衡和稳定状态,从而引发的诸如瘟疫、饥荒、动乱、人的心理创伤,并由此造成的经济社会发展迟缓乃至倒退等。
生命线工程: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
群测群防:是指非地震系统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从事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防御和地震应急救援活动的行为。包括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社区地震应急和苏木乡镇民居抗震设防指导。
灾后心理援助:是指在遇到突发事件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受害人在心理方面提供帮助。有效的灾后心理援助可以帮助人们获得生理上、心理上的安全感,缓解稳定由于危机引发的强烈的恐惧、震惊或悲伤情绪,恢复其心理平衡状态,增进其心理健康。
本预案由盟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锡林郭勒盟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