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监督管理保护工作,提升品牌声誉与知名度,规范品牌授权使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品牌的使用管理,提升品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对原《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规定,分为总则、特性、申请、使用、管理、附则共六章。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该章明确了锡林郭勒奶酪是盟委、行署打造的,旨在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致富增收的优质农产品品牌。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品牌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建设、运营重大事项由行署研究决定,盟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为行署授权的品牌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同时承担盟品牌建设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工作。盟传统乳制品协会与盟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授权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
(二)第二章“特性”(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该章规定了锡林郭勒奶酪产地范围为锡林郭勒盟全境,奶源取自内蒙古自治区内的优质鲜奶,经发酵、凝乳、排乳清、揉搅等工艺制成。明确了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锡林郭勒奶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种类。
(三)第三章“申请”(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该章规定了申请主体原奶需来自盟内牧户及自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全年原奶采购量中盟内原奶采购量不得低于50%,盟外原奶需采购自规模化养殖场自产奶,并出具检测报告。申请主体属地政府需具备原奶、产品检测能力,每周至少一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主体原奶、产品进行检测,建立冷链物流体系,协助有需要的授权主体运送品牌产品。同时明确了开展授权程序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第四章“使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该章明确了授权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授权主体产品可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中由盟内奶源制作的奶豆腐、楚拉、毕希拉格、酸酪蛋及其延伸天然产品,可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其余奶酪产品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并根据产品类型在外包装袋上标注“锡林郭勒奶酪(传统)”与“锡林郭勒奶酪”字样。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同时规定实体店、电商及其他使用锡林郭勒奶酪品牌场景须向品牌中心及协会申请备案。
(五)第五章“管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该章规定了品牌授权实行年检制,年检通过的继续授权;年检未通过及违反《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取消锡林郭勒奶酪品牌使用资格。
(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该章规定了《管理办法》由盟品牌中心与传统乳制品协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5日起生效。原盟传统乳制品协会2022年9月20日发布的《锡林郭勒奶酪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