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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01165913-4/2016-01088 发文字号:锡署发〔2016〕144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信息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6-10-16 00:00:00 公开日期:2016-10-16 00:00: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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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来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 2016-10-16 00:0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9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推进我盟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把握改革方向

(一)总体要求。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总体要求是: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2.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4.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对通过实行股份制已实现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二、多种方式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稳妥推进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市场化、现代化要求,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新商业模式为导向,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

2.有效探索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同时加强分类依法监管,规范营利模式。

3.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二)分级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重点引导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明确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股东在资本收益、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股东依法按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务。

2.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在其他领域,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三)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1.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企业经营管理。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2.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发展股权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经济实体。允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股份合作经济(企业)管理办法。

3.鼓励国有企业市场化重组整合。鼓励国有企业之间,根据产业和资本的关联性进行股权置换和交叉持股等市场化重组整合,重点引进央企、国内外其他优势企业参与企业重组。

(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优化政府投资方式,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项目。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适时对价格和补贴进行调整。组合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使投资者在平等竞争中获取合理收益。

(五)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六)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借鉴自治区试点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

三、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一)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

(二)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国有资本出资人对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出资比例派出国有资本产权代表,参与决策。依法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人选,切实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能。规范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章程,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形成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依法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

四、建立规范的操作规则和保障机制

(一)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明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操作流程。方案审批时,应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二)健全国有资产定价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确定合理资产价格,发挥审计、评估等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统一的产权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不按规定实施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发展受损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各类产权的平等保护。健全完整严格的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和知识产权权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给予同等法律保护。

(五)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涉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且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限制进入。完善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管理、矿业权转让、金融服务等政策。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医疗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守规范,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组织领导,要加强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注重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抓好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地区负责所属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配合区域内驻地央企、区属企业改革;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协同配合,协调指导我盟企业改革,支持配合驻盟央企、区企改革。针对推进混合所有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支持服务工作,切实降低企业改革成本;各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加强改革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企业是改革的主体,各类各级企业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坚持优势互补、按需混合,认真研究制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规划,积极稳妥推进本企业产权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各旗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盟要求,区分不同情况,指导国有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确保改革依法合规、有序推进。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6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