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10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7〕112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 | |||
成文日期:2017-11-21 00:00:00 | 公开日期:2017-11-21 16:40:43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 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27号)精 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14年以来,我盟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建设以牧区养老为特色,以居家为基 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持续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截至目前,全盟建成各类养老机构100个、床位 8149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51 张,虽然我盟养老服务业发展较快,高于全国和全区2020年预期目标,但与老年人日益多样化的 养老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满意度和获得感 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潜力释放不充分、资源 投入产出效率不高、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然存在。目前, 全盟老年人60岁以上有15.8万人,占全盟总人口的15.2%;65 岁以上有9.9万人,占老年人口的62.6%;失能、半失能老人有1.76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1.2%。随着全盟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 加深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持续增长,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 长的兼苏服务需求.是命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稳 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 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展 发展道路,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全盟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在老有 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让广大老年群体在 共建共享发展中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放开市场。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金准入、精 简行政审批环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更 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业的市 场活跃度、创新性,催生更多养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激发市场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咨源向层家补风 服务倾斜,向农村牧区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 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故励创新,提质增放。注重管理的别,加强称准化上作,开展质量建设、打造养老服务品牌。树立健廉养老理念,增强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化监管,优化环坑。完誉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 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
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竖持统筹,协调发展。统筹兼顾、优势互补,结合我盟与 其他省份、盟市区位条件和资源环境优势,促进异地养老服务业协
调、融合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盟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 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 立,市汤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三 、金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放宽准入条件。
1.降低准入门槛。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2)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 理机关管辖范图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非 本地投资者投资的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以限制。
(3)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盟内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糖简行政审批环节。
(1)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 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上个阶段。
(2)明确负责部门。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 案)阶段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用地审批阶段工作,住建部门负责规 划报建和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养老机构企业的设立备案。
(3)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 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率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 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4)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 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5)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 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 养老机构从事解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
可证。
(7)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 管理,对部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8)取消部分机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 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 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建筑面积在300平 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 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需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9)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贲”“一站式服务”等方式,依 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 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10)简化审批流程。许可机关要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 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符 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由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 的其它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享受优惠政策支持。
(二)优化市场环境。
1,改进政府服务。开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 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 等建养老机构指导服务。各族县市(区)要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照务,建立”一门受理、 一开必理“的两上并联审批平台,进 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2.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 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 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 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三无”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 孤寡、失独、商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 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按照非 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 招投标、委托运营等党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 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可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 的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等保障对象提供养老服务,收费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明确定价原则。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 收费标准,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 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励府始与价并考阳世年人的系 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各旗县市(区)要在建立健全 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还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分项定价。
(3)加强收费公示,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称准等内容 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在网站上公示,接受杜 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殊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自与标准等。
(4) 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 办非曾利性并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 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 民政、价格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衰,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 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盟旗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财务报衰公开工作的督导。
(5)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护理、伙食费原 则上按月收取。伙食费等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 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 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民 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民发 (2016〕208号)通知要求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 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 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 的老年人,其未满合同期的相关费用应如数退还老人,收费结算按 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各族县市(区)要建立覆盖行政区域内 养老机构、城乡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 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 想与自治区信用信忘兴每千口的佰总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综合性政务网 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片可、行政处罚等信患,做到应公示 尽公示。要搭建平台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 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总 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街量因亲,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 务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雅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四、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生活品质
(一)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针对居家社区养老服水平不高、基础设施不完善、人才短缺、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着眼 补齐短板,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着力加强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有效供给,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1.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评估是为科学确定老 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补贴领 取资格等,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 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养老服务评估 可以由基层民政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以及养老 机构单独或者联合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可分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构养老服务需或评估和补贴领取资格评他等。各旗县市(区)要依据本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实际,积极探索在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评估站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工介入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评活形式:加八直情引寻力度,充分调动老年入委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 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深度融 合,创新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方式。充分利用已建立的“12349” 养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 浴、助医等家政预约、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3.依托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利用全盟现有44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就近为有需求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紧急救援、健 康、文化、体言、法律损助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养老机构建设 小型、连锁化社区养老站点,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二)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针对农村牧区养老 服务发展严重不足问题,扩展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功 能,鼓励建设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 通过资源整合丰富服务载体。同时,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 作者、忘愿服务者依托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牧区养老服务,通过力量整合丰富养老服务主体。
1. 继续推进牧区兼考服冬新模式。引导文持数区养老事业少
元化投入,加强统筹规划,在抓好锡林浩特市、阿旗、西乌旗3处牧 民养老服务机构示范运管的基础上,加快其他6个牧业旗“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牧民养老机构建设,到2019年底实现全盟牧业旗牧民养老机构全覆益。稳步推进“集中居住、养老育幼、医疗护理、政府扶持、多元运营”牧区特色养老。
2.依托农村互助幸福院等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 着力推动建立农村失能、留守、高龄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 体系,发挥农村土地和集体经济的养老保障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 务城乡均等化。利用南部族县建成的18所农村互助幸福院,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
3.鼓励有条件的五保供养机构发展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将南部旗县现有15所敬老院逐步整合,转型升级为区城性养老服务中心。同时,在保障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增强护理功能,提离运 营效益,推动敬老院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三)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 服务条件的旗县市(区)公办综合福利中心,加快转制为企业或开 展公建民管。支持入住率低于20%的公办养老机构直接委托社 会力量运营。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 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 需求。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敢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 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敢励 政府投资律设和购置的兼步设施新建居件(小)区按规定职建并 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 曾方式,鼓励服务外包。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2018年12月前 为全盟改革过渡期,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此期间设置本地区改革过 爱期,内章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不地养者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四)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 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梅改造, 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档加鉴。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族县市(区)在推进易地铁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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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推进“三联网十”养老服务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积极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应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 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实现个人、家 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推动健康养 老服务智熊化升级。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 健康管理类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 能养老监护设备等,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养老需求。打通养老 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 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二)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 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 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滤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 的我业医师到并老识信、严区老辛原料机构网设的医疗上生机构 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 疾病预防、营养、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开通预 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近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 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 实解央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 度,形成多元化保险算资模式,有效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各旗县市(区)要支持和推动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人员知识技能培训和医养结合服务,开展红十字养老志愿服务、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开展对老年人的公益性援助项目等工作。
(三)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服务老年人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 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
(四)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 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六、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加强统筹规划。分级制定养老服各相关规划,并与城乡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 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旗县市(区)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 误置养老服务设施。元新建城区和居庄(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 意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 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 改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 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各地要进一步扩大 面向居家社区、农村牧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科学规划 养老服务设施,结合本地区老年人数量、增长比例、区域结构和人 口居住相对分散的实际,科学研究制订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 既要确保满足不同老年人养老床位需求,又要防止床位供大于求造成资源闲置。各地要针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逐年增多实际,在城乡社区规划建设护理型养老机构,力争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本地区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统簿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有关部门应按照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 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补缴 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 改造和利用城镇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 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与呦应举力的养老机构可成 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PPP) 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或者入股建设。对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办的养老服务设施,探 素在架留原青用途的前提下,元计经营函难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 退出养老服务领域,并转让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有房屋和设施设备等。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 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将与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种)列入紧 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人社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建立人才评 价、使用、激励机制,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利用财政 资金、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采取补贴方式,加大 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老年人开设护理课准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为社区、老 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按照《自治 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要求,为自理、半自理、不能 自理老人配备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员与半自理老人比例不低于 1:5,与失能老人比例不低于1:3。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 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
(四)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1.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 号)精神,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考金人的补贴制度 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精准度。根据接 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养老机构运行补贴。加大投入,支 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 恶累公益金支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将养老机构床位一 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运营(等级评定)补贴、机构责任保险补贴和护 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护理人员意外伤套投保补贴等按规定比例 列入预算。装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运管补贴发 放方式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 务老年人数景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 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管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2.落实税费优烹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 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 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 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拓宽投融资渠道。
(1)竖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 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离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城配置和倾斜。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冬业发展和居 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 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12)坚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界老服务业发 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街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 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 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 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七、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服务监管。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 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 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紫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 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 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 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 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 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遗法递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加强行业自律。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居家、社 区、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规范管理和服务标准。制定符合实际 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 数况等业符分甘界价,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术类型、照料护理等级, 明确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领取照料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 的资格,优先保障特西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 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 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要与政府购买、发放建设、运营、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挂钠。编制养老服务投资指导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 目录,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健全行业监测评价机制,定期发 布行业运行信息。探索建立全盟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 确、及时、金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盟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患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入的馈康状况开展评估。
(三)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 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加大养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晚度。加强对养老服务业 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 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报 纸、广摆、电视、互联网、手机 APP 等媒介,引导老年消费者理性消 费、健康消费,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维护 老年人合法权益宣传活动,探索建立老年人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依 法打击虚施伤客老在人乃偶察老年人合法长益们为,诉护老牢消 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 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旗县市(区)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上重要位置,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民政 部门南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养老服 务工作的叠促指导,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认 真贯彻落实因家和自治区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 把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 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资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消防、卫计、 国土、住建、人社、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 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落实 措施,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 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盟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开报告上作进展情况。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