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鼓励和支持通信企业发展具体措施》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8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89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工业、交通、信息化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鼓励和支持通信企业发展具体措施》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6-05-03 00:00:00 | 公开日期:2016-05-03 10:04: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鼓励和支持通信企业发展具体 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 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锡林郭勒盟
鼓励和支持通信企业发展具体措施
为促进我盟通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推动通信企业更好地服务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1.进一步加大4G 网络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城镇、旅游景点、 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等区域的网络优化覆盖,提高城镇和苏木乡 镇信号质量,鼓励企业利用新型超远程覆盖技术向偏远农村牧区 延伸。引导通信企业加大4G 市场的推广力度,促进2G、3G用户 向 4G 网络迁移。(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经信委、通建办,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
2.以通信和网络运营企业现有 WiFi 服务平台和热点资源为 基础,由盟经信委牵头,通信企业做出具体实施方案,以锡林浩特 市作为试点,选择大型商场、超市、公交车站、汽车站、火车站及广 场、公园等公共区域,规划建设免费WiFi 网络覆盖,并逐步推广。(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盟经信委,通信运营企业)
3.加强卫星通信系统建设力度,鼓励北部偏远地区的嘎查村 建设卫星广播电视、应急通信等地面卫星接收站,强化与3G 和 4G 通信互为补充、融合应用,有效解决地面网络覆盖的盲点和盲区。(责任单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信运营企业)
4.加快推进城镇网络光纤改造步伐,鼓励和促进通信、广电等 企业加强合作,按照“光进铜退”的发展思路,加大老旧小区和楼宇 光纤改造力度。引导各通信企业对12Mbps 以下接入速率的固定 宽带用户开展免费提速活动,在合理降低资费的基础上,全面提升 网速。(责任单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住建局、经信委、通建办,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
5.积极推动住宅小区、商业楼、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 道、移动通信基站配套设施共建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鼓励采 取技术改造、扩建的方式进行共享,切实提高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共 建共享水平。将基站建设纳入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确保通信 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有据。(责任单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规委会成员单位)
6.督促各通信企业加强无线宽带网络基础设施的整体布局、 顶层设计和综合防控能力建设,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与 安全防护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无线宽带网络建 设单位要按照“谁提供服务、谁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法落实网络安 全保护技术措施。采用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的可靠性和抗毁 性,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在重要区域谋划建设高抗灾基站,提高宽 带网络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盟经信委、通建办,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
二、强化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1.各类市政设施和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机场、车站、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要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开放。住宅小区、商业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要 为通信企业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通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 用条件,严禁巧立名目对通信运营企业收取进场费、分摊费、协调 费等不合理费用。通信、住建等主管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协作配合, 落实相关标准及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完善光纤到户工作各环节 的具体细则及程序,细化光纤到户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 案、接入公网等要求,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光纤到户通信设施与住 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通信运营 企业在建设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时,要按照国家建筑设计有关规 范要求进行施工,不得破坏建筑设施结构,危及建筑设施安全,同 时要做好基站美化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开 展专项检查。(责任单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住建局、经信委、通建办,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
2.进一步加大对盗窃破坏通信设施、非法收购通信器材等不 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基站、传输网络等通信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责任单位:盟公安局)
3.对列入全盟电信普遍服务补偿试点的旗县市(区)要依法依 规积极配合建设企业做好基站选址、征地补偿、管线铺设、外电引 入等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匹配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经信委、住建局、国土局、生态委、电业局等相关部门,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
4.加大通信运营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协调力度,统筹做好通 信基站与供电设施的合理布局工作,切实缩短供电服务半径,降低 用电成本。如需专线供电,提前向电力部门提出供电申请。开展 供电设施自行招投标工作。梳理解决转供电有关工作。借助“十 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将通信企业新建基站的供电申 请, 一并纳入电力部门规划范畴,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切实解决供 用电存在的有关问题。(责任单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经信委、电业局、通建办,通信企业)
三、强化组织推动和环境保障
1.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切实 履行好工作职责,做好全盟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检 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对各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未纳入城乡 规划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要尽快纳入,对各通信运营企业、铁塔 公司已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 责。(责任单位: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
2.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编制城乡发展规划时应 充分考虑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需要,将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通信运营企业要超前 做好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服从、服务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做到 积极配合、同步实施、协调发展,避免重复建设。(责任单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
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继续与通信基础设施建 设部门签订服务目标责任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 会,积极研究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运维中存在的问题。(责任 单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经信委、通建办,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
4.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 及时办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核准手续,加快推进存量基站合法化, 加快权证手续办理。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 保工程保质保量。住建部门要简化城镇道路和住宅小区主干光缆 施工破路面及硬化的审批手续,缩短工程建设进度。国土部门要 加快推进土地审批手续办结。环保部门要加快基站建设前的环评 审批及建成后的验收等工作。(责任单位:盟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
5.盟直各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财政 和通信公司的资金支持,持续加大对农村牧区及偏远地区宽带基 础设施建设力度,做好运行维护工作。(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通建办等有关单位,通信运营企业)
6、各旗县市(区)在城乡建设中确需通信基础设施迁、改建的 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并给予合理补偿。通信企业应主动履行审批 手续。对未经政府部门审批的通信基础设施,因城乡建设需要迁 移的,其迁移费用由各通信企业自行承担。(责任单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经信委、通建办,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
7.各地各部门、通信运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大科普
宣传力度,普及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常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支持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营造良好的通信基础设 施建设环境。(责任单位:盟委宣传部、盟环保局、经信委、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