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邀请到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龙、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文志发布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典型案例。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内蒙古日报驻锡记者站、内蒙古广播电视台驻锡记者站、锡林郭勒日报社、锡林郭勒广播电视台。
首先,请高龙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各位领导、与会各位记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意义,是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肩负着重大职责。在审判工作中重视个案中的社会伦理评价,注重实质公平与追求和谐。一直以来,全盟两级法院坚守“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司法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的职能作用,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治对道德的促进作用,通过打击犯罪、化解矛盾,褒奖善行义举、谴责歪风邪气,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让人们认识到国家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法律保护什么、制裁什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全盟法院审判实践中涌现出许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案例。为了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今天我们要发布的是锡林郭勒盟全盟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九个典型案例。
九个典型案例包括民事案件7例、刑事案件2例,是2020年以来,全盟法院审理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和舆论赞誉的生动案例。分别从网络文明、合法经营、社会公德、善良风俗、家庭伦理、邻里和谐、诚实守信、生态文明等不同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
下一步,我们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结合融入到司法审判工作各个方面,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风尚,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下面,请李文志先生发布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锡盟中院甄选出9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分别为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奶牛冰上滑倒致死财产损害赔偿案、邻家草场内道路堵塞排除妨碍案、侄子占用婶子草场排除妨害案、协议离婚后要求增加抚养费案、父亲赠予房产后被驱赶案、非法采集芍药被判惩罚性赔偿案、草场租赁“一女多嫁”合同诈骗案、替人解封被禁微信账号案。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惩治违法失德、褒扬正气、鞭挞丑恶,引导和促进全社会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了锡盟法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的生动实践。
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
——季某诉陈某名誉侵权案
核心价值:依法维权、网络文明
一、基本案情
季某与陈某本是“刮白团队”的工作拍档,因在工作时产生了摩擦,陈某情绪“上头”,便在“刮白团队”微信工作群内发布了6段时长共3分5秒的语音对季某进行一系列侮辱性言论。几天后,季某在某烟酒店门口遇见了陈某,气不过其在微信群内对自己的辱骂行为,便对陈某进行了殴打。陈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季某因为殴打他人受到行政拘留6日,罚款300元的处罚。拘留结束后,季某认为,陈某的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便向东乌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二、裁判结果
经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微信群中对原告季某发表的上述言论具有侮辱性。微信群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是一种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案涉微信群成员有126人,且绝大部分为刮白行业工作者,被告的言论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判处陈某在规定时间内向季某在微信群内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季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公民应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持理性维权依法维权。本案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以及规范维权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奶牛冰上滑倒致死财产损害赔偿案
——阿某某诉某排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核心价值:社会公德 和谐发展
一、基本案情
某排水公司下设污水处理厂将污水直接排出在阿某某的草场,并在冬季形成了大面积结冰面。阿某某每年享受政府发放的排污水补贴7000余元。2020年12月1日,阿某某的一头怀胎奶牛(三岁)在自家井水附近饮水时,在冰面上滑倒导致盆骨松开,经治疗化脓发炎流产死亡。阿某某遂诉至镶黄旗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致死奶牛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
经镶黄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某某的奶牛死亡原因系冰面上滑倒后盆骨松开治疗无效死亡,某排水公司作为污水处理企业,虽已向牧民发放排污水补贴,但不能免除其排出污水的治理责任。排水公司流入原告生产经营区形成大面积结冰面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导致原告的奶牛滑倒后死亡的事实发生,应承担80%责任,同时阿某某因疏对奶牛的管理承担20%的责任。故判决某给排水公司赔偿阿某某奶牛死亡损失款232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公司的排放污水虽无法确定是否达到污染环境的程度,但其排出的污水已严重影响了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冬天牧民草场大面积结冰,给牧民出行、经营带来一定的危害。本案的依法判决,旗帜鲜明地对妨害牧区公共安全的行为说“不”,对于教育引导公众增强牧区社会公德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具有典型意义,进一步弘扬了文明、和谐、法治等核心价值理念。
侄子占用婶子草场排除妨害案
——日某诉额某、呼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核心价值:和睦相处 善良风俗
一、基本案情
日某承包经营草场6700多亩,草场界限清楚。被告额某(系原告丈夫的侄子)与被告呼某于2018年开始在原告草场上放牧,搭建蒙古包、羊棚圈。2020年,双方因家庭内部草场纠纷经当地镇政府调解,原告同意被告使用其中的1100亩草场,但二被告至今仍占用原告全部草场。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不成,当地嘎查委员会、镇政府及林草执法大队等部门也多次给被告做工作,二被告拒不腾退草场。2021年7月原告无奈诉至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
经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丈夫与被告父亲系亲兄弟,均已去世,原告系被告的婶婶,双方的纠纷实质为家庭内部的草场纠纷,如果单纯下判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就草场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日某补偿被告额某、呼某打井、搬迁蒙古包和棚圈等费用共计20000元;被告额某、呼某于2021年9月26日之前从原告日某草场上搬迁走;被告额某、呼某用公用水井饮牲畜;于2021年8月26日开始被告额某、呼某不得将牲畜放进原告草场。至此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草场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会造成家庭矛盾加剧、亲情破坏,近年来大量草场承包合同、侵权等纠纷案件涌入法院。本案中,苏尼特右旗法院通过不懈努力,积极倡导“和睦”“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考虑原、被告双方特殊身份关系,从有利于牧民生产生活、合情合法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互关系,至此双方多年的矛盾得以化解,有效的维护了双方的亲情。本案的处理结果对于构建团结友善、和睦相处的村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
协议离婚后要求增加抚养费案
——乔小某诉乔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核心价值:家庭伦理 抚养义务
一、基本案情
乔小某母亲苗某某与其父亲乔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乔小某(2005年10月出生)抚养权归母亲苗某某,乔某不承担抚养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乔小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一直由苗某某承担。随着孩子念高中生活费增加,物价上涨,受疫情影响苗某某打工赚钱吃力,经济压力增大,无力承担乔小某的生活、学习支出。故原告乔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乔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在庭审中,乔某辩称,一是离婚协议中约定不需要他承担抚养费;二是受疫情影响2021年以来他的打工收入不高,无力承担抚养责任。
二、裁判结果
经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原告的母亲在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但不妨碍原告作为被抚养人在抚养费用增加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告主张合理抚养费的请求。故判决被告乔某某按月支付乔小某抚养费每月800元直至孩子成年。
三、典型意义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放弃抚养费或不再承担抚养费”并不当然免除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约定虽然是有效的,但是并不能当然免除抚养费的支付义务,在出现“必要时”的情形,法院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判决父母支付抚养费。本案对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督促父母积极负担抚养费,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邻家草场内道路堵塞排除妨碍案
——苏某诉冯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核心价值:邻里和谐 包容礼让
一、基本案情
苏某与冯某承包的草场相邻。在冯某家草场西侧有一条砂石路,该路是附近居住的牧民前往苏木的通行道路,苏某从自己承包的草场进出、往来该砂石路需要经过冯某承包的草场。2017年开始,冯某以自家草场合法使用权为由将该砂石路无故堵塞。双方多次协商疏通道路无果,苏木领导、苏木司法所及嘎查“两委”也多次上门进行调解均无功而返,无奈之下,苏某只好将冯某诉至正镶白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冯某拆除通行道路上的障碍物,排除妨害。
二、裁判结果
经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原告苏某家出门往西通过被告冯某的草场及其房前或房后到砂石路,系原告苏某离家参与主要社会活动和完成日常生产生活通行的最方便通道,被告冯某应当予以提供便利。被告冯某将原告苏某通行的道路堵塞不利于邻里生产、生活,更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互助,原告苏某要求保障道路畅通的请求于法有据。被告冯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故判决其立即拆除堵塞道路的障碍物,恢复原告苏某等人通行。
三、典型意义
邻里之间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在本案中,苏某与冯某作为多年的邻居,遇到问题应及时沟通,化干戈为玉帛。冯某却以自家草场合法使用权为由为邻家出行设置障碍,为本应好好相处的邻里关系添堵。本案的依法审判,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正义。构建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既是法律要求,也是道德呼唤。
父亲赠予房产后被驱赶案
——张某某等撤销赠予案
核心价值:家庭和谐、孝敬老人
一、基本案情
张某、张某某于2006年7月18日在锡林浩特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感情尚好。2008年3月,两人所住的平房拆迁重建并于次年共同分得拆迁补偿的楼房一套,因回迁房屋面积比拆迁前原房屋面积多20平方米,于是张某、张某某二人另交房款40000元支付给开发商。2011年10月10日,张某在没有跟现任妻子(张某某)协商的前提下,私自到市公证处将本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回迁楼房签署赠与协议,将该房屋赠与张某的儿子,其儿子口头承诺让张某、张某某居住到“百年”以后再收回房产。但近年张某儿子经常以该回迁楼属于自己为由,多次到张某夫妻家中闹事并扬言换锁,并将此房产放到网上、中介进行售卖,要求张某夫妻二人立即腾出房屋。张某夫妻二人害怕房产被售卖后无家可归,感到十分的伤心与无助,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予行为。
二、裁判结果
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赠与房屋及赡养的法律条例,告知被告只在一方同意赠予另一位未经同意前提下签署的房屋赠与书,可以确认房产赠与无效。并且告知被告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拒绝赡养老人。被告在调解员及专家团队的耐心调解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原来的承诺让老人居住在此回迁房中,直至两位老人“百年”以后,并且会尽到赡养义务,孝敬老人。原告看到被告态度诚恳,表示只要被告履行诺言将不再起诉被告。
三、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父母对子女的疼爱,子女对父母的关爱是最基本的自然情感,也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本案调解中充分考虑房屋来源、居住使用状况及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等因素,作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不仅是法律的尺度,更包括情理的温度,本案弘扬了和谐、孝老、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尊老敬老的传统文化,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非法采集芍药被判惩罚性赔偿案
——锡盟检察分院诉曲某某等四人破坏
草原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核心价值:草原保护、生态文明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底至6月上旬,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芍药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在晚上8时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到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呼仁陶勒盖村某草牧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地)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芍药。其中,前三次将非法采集的483.88公斤芍药根(以下简称芍药)以每斤8.5元的价格出售给兴安盟科右中旗曲某某,违法所得共计8226元;在第四次赶往曲某某处准备出售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扣押芍药185.4公斤。2022年11月10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依法向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曲某等四人赔偿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经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三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和曲某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野生芍药的行为对草原生态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曲某某四人应当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曲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非法收购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用合计45881.11元;分别判令被告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3497.52元、4714.85元、3014.58元,同时在三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草原损害的范围内与曲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6000元,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在乌拉盖管理区政法单位新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发布公开赔礼道歉公告。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野生芍药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是重要的中药材,是维持区域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受利益驱使,盗挖野生芍药日益猖獗,不法分子利用特制工具盗挖野生芍药,极易造成草原沙化,对脆弱的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非法收购野生芍药的行为直接导致自然生长地野生芍药种群数量的减少,破坏了该地区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以来全盟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提高盗采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成本,达到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草场租赁“一女多嫁”合同诈骗案
——甲某合同诈骗案
核心价值:诚实守信 合法经营
一、基本案情
因沉迷赌博债台高筑,刚某便在本已租赁给他人的草场上动起了歪心思。一周年间,刚某先后向韩某某、扎某某、王某某、陈某、赵某某、曹某、李某(均为化名)7名被害人隐瞒了已将草场租赁给他人的事实,分别与上述被害人签订草场租赁合同,共骗取租赁费115.81万元。被害人扎某某、王某某、陈某、赵某某、曹某发现了这其中的端倪,便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裁判结果
经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刚某的行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草场租赁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判处刚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 、典型意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刚某因沉迷赌博导致自身债务数额巨大、难以偿还,便耍起了“小聪明”,不仅让其丧失诚信难以立足社会,而且也因触犯法律锒铛入狱。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诚信是立足之本。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合法获取的金钱能帮助人们实现美好生活愿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坑蒙拐骗”,用公正司法助力诚信建设。
替人解封被禁微信账号案
——刘某等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核心价值:网络秩序、公共利益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刘某与其上线号商“乐乐”(网名)及“胖虎”(网名)相识,经二人介绍开始从事微信解封服务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因业务量越来越大,刘某便发展了下线号商被告人李某A和李某B,刘某将从上线号商处获取被封禁的微信账号后,随即交由下线李某A、李某B解封,三人分别从中赚取差价佣金。由于每个实名信息仅能绑定5个微信账号,在利益的驱使下,三人便通过各自身边的关系网,通过支付“推荐费”的方式,获取了大量实名信息,用以开展解封服务。据被告人供述,因正常原因被冻结的微信账号用户本人通过常用联系人就可以解封,而需要花钱解封的微信往往存在“特殊原因”。在登录待解封的微信账号时,后台还会说明被禁原因,其中不乏涉嫌诈骗等。刘某、李某A、李某B三人虽已意识到这些被封的账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但依旧对提醒熟视无睹,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管不问就与己无关,最终沦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二、裁判结果
经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A、李某B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积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受到了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两年,缓刑一年至两年,罚金五千至一万元不等的判罚。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种电信诈骗、互联网赌博,呈高发态势。随着通讯、金融、互联网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的时候,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就需要冒用他人实名信息来注册各种网络软件。犯罪行为得手后,犯罪分子还需要洗钱,逃避公安机关的追踪。这时也需要冒用他人的身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来进行资金的接收、转移、提现。故,法院以案为鉴,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也要避免成为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感谢发布人,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