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9 | 发文字号:锡署发〔2017〕125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7-11-21 00:00:00 | 公开日期:2017-11-21 14:35:45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7年11月21
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满足更多中小微企业 融资需求,促进我盟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在盟市 统筹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 “助保贷”)业务,是指在盟本级统筹开展,政府有关部门有竞争性 地选择合作银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开展产业链、商业圈、 企业群融资业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助保贷企业群”的企业提供 授信,且由借款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风险保证金或提供抵 (质)押物及政府提供的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授信业务。
助保贷企业群是指由助保贷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企业风险保证金是指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逾期的贷款。
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是指政府提供的对合作银行为企业群中的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 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助保贷模式信贷资金仅用于助保贷企业群内企业的 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 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 投资行为(包括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其它。
第四条 成立盟级领导任组长的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融资 担保互助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以下简称“盟管理办公室”),设在盟经信委,注入政府风险补 偿抵押金并开展助保贷业务的旗县市(区)成立旗县市(区)助保金 贷款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县管理办公室”),盟旗两级管 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开展业务,盟管理办公室指导旗县管理办 公室开展工作。涉及银行账务类的具体业务由领导小组授权,锡 林郭勒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合作银行、申贷企业间的日常联系和协调;
(二)对入群企业进行筛选、审核、授信、跟踪服务;
(三)会同合作银行组织对申贷企业及申贷材料的评审和认定;
(四)会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资金的监督、检查、跟踪及清偿等工作;
(五)对助保金池账户和资金进行管理。
第五条 由盟管理办公室牵头,旗县管理办公室配合,分别与 多家银行洽谈,有竞争性地选择合作银行,由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 银行签订《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在盟本级统筹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业务。
第六条 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因业务需要可邀请对方参与有关助保贷项目的调查研究,应邀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二章 助保金池管理
第七条 助保金池基于“扶助企业、自愿缴费、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第八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自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和企业风险保证金。
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由自治区、盟、旗三级财政注资构成,盟 级财政注资不少于5000万元,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年增加;参 与助保贷业务的每个旗县市(区)政府财政一次性注资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在出现代偿后,盟旗两级财政及时补足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
企业风险保证金是指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实际获得贷款额度 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逾期的贷款。缴纳比例由 盟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一般不超过企业实际获得贷 款额度的10%。企业如期还款后,再次办理助保贷业务时,如果贷款额度没有增加,企业风险保证金可循环使用。
盟管理办公室对各旗县市(区)注入助保金池的资金实行统一 管理,仅限用于本地区企业助保贷融资业务。盟管理办公室根据 旗县市(区)注入助保金池的资金规模和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对自治区、盟级配套资金的分摊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后,在合作 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先期注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启动业务,待合作银 行贷款审批通过后,按贷款规模、商定比例一次性足额注入风险补 偿抵押金。借款企业开设专户存放企业风险保证金。账户性质均 为保证金账户,资金封闭运行,采取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不 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助保贷业务的代偿,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十条 助保贷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 额度及放大比例进行核定,凡注入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的地区原则上可给予该地区助保贷企业群10倍以上的贷款授信。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存入合作银行所产生的利息上缴财政。企业风险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产生的利息在企业如期还款后自行提取,如企业贷款逾期则优先用于企业助保贷业务的代偿。
第十二条 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账户内资金存续的期限为盟 管理办公室对合作银行承诺的代偿责任全部结清之日止。企业风 险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存续的期限为借款企业对合作银行以助保贷业务方式取得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三章 贷款对象的认定
第十三条 助保贷业务对象为锡盟辖区内经盟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进入助保贷企业群的中小微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进入助保贷企业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和基本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三)不得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修正版)以及国 家有关部委所列应淘汰或限制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环境保 护、安全生产、能源消耗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四)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且愿意配合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开展业务;
(五)信誉良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无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记录,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
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 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 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七)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家庭成员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等行为,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及未结案的在诉案件;
(八)除缴纳风险保证金外,须提供要求的抵(质)押、担保或保 险等保证(额度由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商定),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拟加入助保贷企业群的中小微企业向旗县管理办 公室提出入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旗县管理办公室对 企业进行初审后将符合助保贷业务条件的企业材料行文上报盟管 理办公室(合作银行也可向盟旗两级管理办公室推荐入群企业), 并经盟管理办公室复审通过后登记入群,盟管理办公室只向合作银行推荐入群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单户企业申请助保贷业务原则上每个 申贷周期可获得2000万元及以下流动资金贷款,具体额度根据企业需求、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确定。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用途的特殊性,经盟管理办公室 和合作银行视情况商定后,适当延长至2-3年。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企业可随时申请支用。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要低于当地同期同业贷款利 率,原则上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以内,具体利率由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共同商定。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贷款申请。加入助保贷企业群的企业向旗县管理 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旗县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合格后向盟管理办公室作出推荐。
第二十一条 贷前审查。盟管理办公室收到贷款申请后,会 同合作银行开展贷前实地调查,重点对借款企业借款用途、还款资 金来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企业财务状况 等进行调查,记录调查情况。对实地调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求其 按合作银行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由合作银行依据银行业务流程进行授信审查。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经实地调查和授信审查后,对于通过授信审查的企业,合作银行向盟管理办公室提交助保贷业务相 关资料。由盟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进行最终认定,确定放贷额 度、贷款期限和风险分担方式等。对通过最终认定的企业,由合作银行依据银行业务流程进行授信申报及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盟管理办公室、合 作银行和借款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盟管理办公室按照约定比 例在合作银行开立定期存单并签订质押合同。企业按照约定比例 将企业风险保证金缴存至合作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并办理抵 (质)押登记,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手 续。合作银行确认以上各项手续完备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 款,并在放款后三日内通知盟管理办公室。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参与的业务,合作银行需收到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放款通知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合作银行现行规定和盟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系统录入。获贷企业须按照盟管理办公室要求 在助保贷在线监测系统内填报贷款信息并在如期还款前按月填报财务报表。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正常回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如期归还贷款,合作银行书面通知盟管理办公室和参保的担保公司或保险
公司,解除助保贷相关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逾期代偿。企业贷款逾期3日内,合作银行根 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用企业风险保证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报告盟管理办公室。
当企业保证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在企业贷款逾期 30日后,由合作银行向盟管理办公室发函提出代偿申请,盟管理 办公室按照与合作银行、借款企业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比例和方式进行代偿。
当需用资金池中的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进行代偿时,先使用 企业所属地旗县财政注入的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不足部分再使 用盟本级财政注入的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和自治区匹配的引导资金。
第二十八条 债务追偿。企业风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抵 押金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处置抵(质)押物、执行担保或保险,并向 借款企业进行债务追偿,盟管理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帮助。处置抵 (质)押物、执行担保或保险所得优先用于偿还合作银行的损失,其 余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 约金等相关费用后,盟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补回损失的比例按 照三方合作协议所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和方式执行,最后补回企业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需要对贷款逾期企业提起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盟管理办公室,盟管理办公室对此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损失核销。盟管理办公室已 履行代偿责任,且经过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债务追偿后,确认 无法补回盟管理办公室代偿的风险补偿抵押金,由盟管理办公室 和合作银行共同出具核销代偿风险补偿抵押金的报告,按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要按照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 相关要求,定期全程开展贷后检查,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每季 度将贷款企业的运行及还本付息等情况报送盟管理办公室,盟旗两级管理办公室须同时派员参与贷后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盟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应分别建立助保金池 内资金和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使用情况台账,定期对账并向财政 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合作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 监局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盟管理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合作银行、参与业 务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对助保贷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控。
第三十四条 盟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借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情况等,协商解决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等机构的 信息共享机制,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协商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于如期还款的企业在下一年申贷时优先办理 贷款发放手续;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 补偿抵押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 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将不能获得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章 合作机制的终止
第三十六条 在开展助保贷业务过程中,由于合作银行未达 到合作要求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时,盟管理办公室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银行开展的业务合作。
第三十七条 当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因代偿损失达到原资金池额度的60%时,盟管理办公室暂停办理新的助保贷业务。
第三十八条 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在合作到期后,如不 再继续合作,对于未到还贷期限的助保贷业务仍按双方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盟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的合作终止且承担的代偿责任全部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给盟管理办公室。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助保贷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 按照规定程序、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手续实施规范化操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如有违反,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有关助保贷业务管理和服务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将随之作出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本办法由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锡林郭勒盟行政 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 <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 pan>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179号)及其中所附《锡林郭勒盟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