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非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2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1〕106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非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1-12-28 17:43:23 | 公开日期:2021-12-28 17:43:23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非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有关部门、单位:
《锡林郭勒盟非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行署2021年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锡林郭勒盟非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盟非管道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全面加强非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化解非管道燃气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非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推进非管道燃气信息化建设,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管理范围
城镇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供气设施、服务站点等。城镇瓶装燃气行业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使用和管理,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安全附件等。燃气经营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承担燃气运输的危险化学瓶车辆、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包括槽车、送气车、营运出租车等。
三、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充装、统一配送、统一管理、打非治违”的原则,实施城镇由专业瓶装燃气企业统一充装,专业化运输队伍统一配送,相关部门统一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运充储燃气行为,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用户使用自律责任为重点,以信息化监管为手段,建立气瓶安全追溯体系,积极规范非管道燃气行业秩序,提高非管道燃气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消除我盟非管道燃气领域安全监管死角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非管道燃气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生产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配合)
(二)强化经营准入。加强燃气市场准入管理,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进行提标改造,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取得经营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未落实安全技能培训等行为,打击非法经营、储存、倒装非管道燃气,以及街头游商非法售卖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站点、非法储存场所。依法公开企业准入和处罚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非管道燃气企业做大做强,促进非管道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责任单位: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三)实施电子监管。建立集气瓶登记、充装、检验,燃气配送运输、销售等各环节服务的非管道燃气钢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系统,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实现非管道燃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信息互联互通和全流程监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选择非管道燃气企业相对集中的锡林浩特市作为全盟试点,按照“统一开发、统一使用、统一标准”的要求,建设集气瓶登记、充装、检验,燃气配送运输、销售等各环节服务的“锡林浩特市非管道燃气钢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平台”,免费向各有关单位、企业、用户提供,全面掌握非管道燃气登记、充装、检验、运输、销售等情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全流程监管。(责任单位: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牵头,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业务指导)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责任单位: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用气单位或个人)
1.燃气充装经营企业要完成充装枪的更新改造和气瓶电子标签安装,依据燃气充装经营企业的销售量配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可追溯的自有气瓶管理。
2.将气瓶、配送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用户等信息上传平台,实现气瓶登记、充装、检验、运输、销售等全流程信息管理。
3.汽车加气站加气前需查验车载气瓶相关信息,居民购气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实行实名购气。不得充装未经登记、没有电子标签、个人自有、超期未检、超使用年限、报废、翻新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CNG及LNG气体)站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销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非管道燃气,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规定的区域经营销售。
5.企业按照《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组建自有专业配送队伍或共同组建专业配送队伍,配送人员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配送车辆、送气工、用户等信息上传平台。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其所属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经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6.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气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实名购买非管道燃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合格的软管及减压阀等配件。燃气供应企业,要定期对用气企业、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软管及减压阀进行定期检查,向用气企业、用户提出整改建议,建立检查台账,确需更换的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情况,及时更换问题配件,确保用气企业和个人用气安全。
7.用气企业(单位)要加强对单位从业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使用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餐饮经营单位要明确燃气安全管理人员,并应该强化培训提升规范操作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应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按照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密度特点不同在相应位置安装使用防泄漏报警装置。
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该依法向主管部门备案、定期评估、建档、检测。
9.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罐区装卸应该使用万向节和拉断阀,联锁、易燃易爆炸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探头(gis系统)。
10.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依法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11.瓶装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的现役设施设计应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要求。
(五)强化充装监管。对取得充装许可的非管道燃气充装企业,重点围绕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储存非管道燃气的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充装过程是否履行充装前安全检查和登记制度、是否充装超期未检气瓶以及报废气瓶、是否充装非法修理改造瓶阀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制度是否落实等方面强化监管,推动企业建立气瓶安全追溯体系,严格查处坚决取缔无证充装行为。(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严格气瓶检验。气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开展液化石油气、LNG和CNG等车载气瓶检验工作,气瓶应当逐只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制造厂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修理的瓶阀,均应当予以报废;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瓶阀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否则,应当予以报废。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进行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应当对所处理的气瓶逐只进行记录,并且每年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盟公安局配合)
(七)加强“油改气”出租车辆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监检并发放使用登记证,切实摸清“油改气”出租车底数,并纳入非管道燃气钢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平台予以管理。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油改气出租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出租车公司落实车辆安全营运的各项措施,强化出租车公司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不留隐患、不留死角。充装单位要在充装前对车载气瓶是否检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油改气出租车辆不予充装,要求其整改后予以充装,对不予整改的向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报告,督促问题车辆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责任单位:盟交通运输局牵头,盟市场监管局、盟公安局配合)
(八)强化运输管控。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LNG和CNG等非管道燃气运输的危险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车的安全监管,对配送专用车辆统一标识、统一编码、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督促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车辆、工具加强管理,运用信息化平台对瓶装液化石油气、LNG和CNG等非管道燃气配送车辆、配送人员、出租车安全营运工作进行监管。(责任单位:盟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九)强化灶具监管。加强家用燃气灶具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开展流通领域家用燃气灶具质量抽检工作,重点检查燃气灶具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气源种类标注是否清楚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强化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责任单位:盟商务局)
(十一)强化消防检查。督促非管道燃气储存、充装、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设施和器材,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单位:盟消防救援支队)
(十二)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销售门店的反恐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将燃气运输、气瓶配送车辆列入监管范围;配合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非法储存、销售、运输、倒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无资质非法经营燃气、生产销售不合格气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气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责任单位:盟公安局)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非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积极引进管理规范、技术成熟的大型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带动当地企业,由充装企业配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可追溯的自有气瓶与居民自有气瓶进行置换托管或回收方式逐步淘汰居民自有产权气瓶。同时广泛利用广场大屏、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新型媒介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并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充装非自有气瓶行为予以严厉查处,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非管道燃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等行为。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创新完善管理手段,加块推进以锡林浩特市为试点的非管道燃气钢瓶电子标签安全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息资源,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和车载气瓶“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监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