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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锡盟消费者协会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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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度全盟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和2022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安排情况。同时,专业律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回答

  2021年,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消费者协会开展全盟滚动式督导检查,以“衣食住行”、民生领域“铁拳”、疫情防控等专项巡查为重点,综合开展网络交易、虚假广告、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领域专项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全盟查办“衣食住行”领域案件646件,“铁拳”专项行动查办案件101件。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全盟共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71家。开展医药及防疫物品检测检查,推进消费维权业务平台建设,做好与12345热线对接运行工作,持续健全消费维权机制,开展“月月3·15”活动,全年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咨询共893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38万元,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有力地维护了全盟消费者合法权益。

  1、有消费者反映某商场某品牌餐饮店在退出商场未向消费者退还卡中余额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作为消费者该怎么处理?

  经营者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否则就属于违法。如果门店倒闭或更换地址,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回预付会员卡的余额。如果商家还在继续经营,而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退还余额,可通过与商家协商进行退款处理。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的可支付现金。

  2、消费者于先生反映家中未入住却被物业公司要求全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此种情况是否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目前我市存在大量的空置房,按照法律的规定,不管房屋有没有住人,收取物业费都是必需的。但是对于一些空置房的业主而言,物业费是可以与物业进行协商的。特别一些省市通过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当地的空置房可减少收取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省没有明确的空置房收费标准,因此业主只能与物业协商减少物业费的收取。

  3、消费者王先生反映贷款购车时,4S店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5000元,此种情况是否合理?

  消费者按揭购买汽车的时候,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汽车销售办法规定,销售汽车时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4、消费者白先生反映开发商逾期交房合同约定2019年完工交付使用但因开发商违约2021年12月才交房,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强制扣除了逾期交房期间的物业费,此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若存在违约事实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违约金主要还是看购房合同,如房屋2021年12月才满足交房条件,强行扣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违法,一般情况是业主在接到开发商发放的入户通知书后,根据入户通知书上的时间开始缴纳物业费,并且在该时间以后房屋的一切费用、责任都由业主自己承担了。

  5、有消费者反映,在饭店就餐后要打包菜品却被经营者告知菜品中汤汁不可以打包,此种情况合理么?

  消费者在饭店支付菜品的对等价值后就享有该菜品的所有权,拒绝顾客打包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消费者在享有菜品所有权的时候,就拥有直接支配的权利,打包菜品是消费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