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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13 发文字号:锡署发〔2020〕88 号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信息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10-26 00:00:00 公开日期:2020-10-26 10:10:48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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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 2020-10-26 10:1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0年10月26 日

 

锡林郭勒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 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 )精神,根据《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 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9〕2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有关要求,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代际公平,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

二、划转要求

(一)划转范围。全盟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上< pan>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关于 印发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印发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 pan>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

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二)划转对象一是由盟本级持有并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 权;二是旗县市(区)持有并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划转对象 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自治 区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三)划转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划转范围的为企业 国有股权的10%;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所持有股权的10%。

(四)划转时点。 2020年划转范围的企业以2019年12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划转时限。盟直、旗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于2020年底前完成划转工作。

 

(六)承接主体。按自治区规定,符合划转条件的国有股权,由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

三、划转程序及职责

(一)审定划转方案。各级国资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其中:

1.盟本级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出资企业 (含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盟财政局会同盟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初审后,报经行署同意后,报自治区相关机构确认。

2.旗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股权划转方案,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国资部门初审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汇总报送盟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审核后转报自治区相关机构确认。

3.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 关系参照上述条款履行审核程序。国有股东涉及多个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的,须征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下达划转通知接到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下达划转国有股权通知后,盟财政局会同盟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向盟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承接主体。旗县市(区)划转国有股权通知由盟财政局会同盟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下达至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程序比照盟级执行。

 

(三)办理划出手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划转国有股 权通知后,具体办理股权划出手续,承接主体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 续。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 理国有产权及企业变更登记。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划出企业应将变更登 记情况反馈至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股东以及承接主体。

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划转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税务局负责落实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企业涉相关税费征免政策。

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工作完成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勇于 担当、密切配合,合力做好划转相关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对本地区国有资本划转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划转工作目标任务。

(二)统筹划转工作。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者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三)保持企业管理体制不变。国有股权划转后,盟内各级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体制保持不变,按照《公司法》和具体划转办法要 求规范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等有关部门和承接主体研究修订划转企业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按照出资额实施分配,分配原则在公司章程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