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4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2〕75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自然资源、能源 | ||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2-05-20 16:28:15 | 公开日期:2022-05-20 16:28:15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锡林郭勒盟推行新增工业
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办发(2022]7号)要求,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结合各地“标准地”改革方案和锡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概念
“标准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开发区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完成区域评估,设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强度标杆、亩均税收、环境等控制性指标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供气、排水、通讯和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二、目标和范围
为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选取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未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拟出让土地。2022年底前,在多伦县、太仆寺旗实施的新增工业项目中分别推行至少一宗“标准地”出让。
三、实施步骤
(一)完成土地征收转用报批。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开发区(产业园)内非国有建设用地以批次用地报批,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将集体(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完成区域评估事项。根据全盟区域评估事项清单,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主要矿产资源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
(三)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实现项目动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供气、排水、通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条件。
(四)构建控制性指标体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等要求,明确新建工业项目“3+X”控制性指标(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X即亩均产值、污染物排放总量、能耗强度标杆、安全生产管控、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各类控制性指标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执行要求。
(五)实施“标准地”土地供应。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指标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企业竟得土地后,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投资建设合同应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事项。
(六)实施项目入驻开工。项目签订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交清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后);住建主管部门对工业项目中普通工业厂房、办公楼等符合一次性告知单办理条件的项目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全过程的协同监管体系。同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现行相关标准实施社会信用监管,将失信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推送至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推动“标准地”改革尽快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改革要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区域评估、审批制度改革、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做法,并通过积极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