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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环境资源主题新闻发布会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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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环境资源主题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盟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侯毅、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薛强、盟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楠丁、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格根焘力。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内蒙古日报驻锡林郭勒记者站、内蒙古广播电视台驻锡林郭勒记者站、锡林郭勒广播电视台、锡林郭勒日报社。

  首先,请侯毅先生通报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

  记者朋友们:

  现在,我向大家通报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2018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

  锡林郭勒盟草原面积占内蒙古草原面积的四分之一,全国草原面积的十六分之一,是祖国北疆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近五年来,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在盟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面服务打赢碧水、蓝天、净土保卫战,形成草原生态保护的锡林郭勒检察模式。

  一是强化制度引领。坚持以“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作为促进全盟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践路径。2018年8月,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立足检察职能,制定《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第一个五年规划(2018-2023)》,以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为核心,逐步部署开展保护森林草原、保护野生动物、服务绿色矿山建设、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农膜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税收监管等一系列专项活动,主动服务锡林郭勒草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助推保生态、护安全同步发力,山水林田湖草沙协同治理。刑事检察工作中,对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类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49人,依法不起诉68人。将刑事惩罚与认罪认罚、生态修复相结合,着力破解公益损害“轻刑化”与损害修复“高成本”的矛盾。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刑事判决生效后仍未修复生态环境的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34件,依法诉请限期修复被破坏的草原28000余亩、林地80余亩,承担草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亿余元;诉请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等费用780余万元。支持社会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件,被告主动履行环境修复责任,承担草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0余万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共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0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70件,已督促履行职责309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3件。督促恢复被非法开垦或占用草原62000余亩、林地2600余亩;督促保护被污染耕地23000余亩;督促清理各类固体废物68000余吨。

  二是注重协作配合。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积极开展跨区协作。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职在司法办案,责在以法律监督促溯源治理,近五年来建立协作配合机制6份。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与河长制办公室共同签发《锡林郭勒盟河长制办公室、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关于印发河湖长+检察长办公室联动协作制度(试行)的通知》,与林长制办公室共同签发《锡林郭勒盟林长制办公室、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关于建立“林草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林草长+检察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与兴安盟、通辽、赤峰和河北省张家口市检察院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配合机制。东乌珠穆沁旗院办理的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单位主动修复治理被破坏的180余亩草原,自愿承担草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490余万元,该案被评为“2021年自治区检察机关十大公益诉讼典型”。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结合办案撰写的《关于非法采挖草原药用野生植物情况的调查报告》等到盟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进一步推动全盟打击非法采挖草原药用植物专项工作的开展。

  三是畅通诉求渠道。锡林郭勒盟地广人稀,存在破坏草原违法行为发现难的问题。为此,2018年9月,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进“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公益守护人驿站”建设的指导意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在全盟设置“公益守护人驿站”20个,聘请“公益守护人”270余人、建立“微信检察室”13个。设立“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益守护人讲堂”,统一制作挂设牌匾;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嘎查村组长、党员中心户担任检察宣讲员,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草原公益宣讲;通过以案说法、发放宣传资料、典型案件报道宣传等形式,进行生态保护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参与度。阿巴嘎旗院办理的督促履行草原病虫害防治职责案,在收到公益守护人“沙葱萤叶甲啃食牧草破坏草原”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跟进监督,发生沙葱萤叶甲病虫害的相关乡镇、苏木的草原病虫害得到全面控制,案件被评为“2022年自治区检察机关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四是营造良好氛围。检察新闻和法律监督案例是法治建设的“晴雨表”,反映的是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体现的是人民的意愿,检察机关不仅要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更要宣传好阐释好工作背后、职能深层的法治意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8年以来,被最高检公益诉讼研究基地评为典型案例1件,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6件,2件案例及4项工作示例刊载《检察日报》,2022年评选第一批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6件并公开发布。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4篇,获评全国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三等奖1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党的二十大作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部署。下一步,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在锡盟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持续完善草原生态保护的锡林郭勒检察模式,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感谢侯毅先生的发布。

  接下来,请薛强先生通报全盟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我向大家通报2018年至2023年锡盟两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情况。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法院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锡盟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五大任务”,牢固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一、铸牢思想根基,全面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环境司法正确方向。全盟两级法院始终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环境司法工作根本遵循,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司法裁判回应民生关切,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使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着力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不断提升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为更好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锡盟中院着力推进环境资源类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于2022年4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实现环资审判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同时,以集中管辖、专门管辖为重点,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统筹全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自治区高院确定的25个刑事罪名、32个民事案由、6个行政案由的环境资源收案范围基础上,将涉土地承包类经营权类案件、农业承包类案件、涉环境资源保护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均纳入“三合一”收案范围,以专业化审判确保裁判理念、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统一。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始终坚持抓预防、严打击、重保护的审判原则,对于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案件,积极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构建审理“绿色通道”,切实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全盟法院立足主责主业,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依法邀请从事环境资源业务方面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有效提高案件审理质量。2018年至2023年5月底,全盟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21件,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走私珍贵动物及物品罪6件;非法采矿罪15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3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4件;污染环境罪12件;非法狩猎罪20件。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3件;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类型涵盖矿、林、农等资源以及污染侵权等,涉及范围不断扩大,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

  四、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强化司法裁判预防和教化功能

  注重经验总结和普法宣传,发掘审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和规则树立意识的典型案例,突出宣讲恢复性司法、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切实发挥司法审判在绿色发展大局中的引领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司法案例教育警示作用,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生态环保意识。

  下一步,锡盟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创新审判方式,在司法办案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升司法治理效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为实现我盟绿色发展、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感谢薛强先生的发布。

  下面,请楠丁先生通报我盟检察机关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支持锕锷铱公益环保志愿者协会诉某公司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至7月,苏尼特左旗某能源公司越界剥离土方、压占草原堆土,形成30多米深的大坑和20多米高的土堆,造成542.8亩草原严重破坏。2014年5月31日,该公司采矿权到期,采矿权范围内的202.8亩和越界开采及压占的542.8亩草原均未治理。2017年9月,苏尼特左旗某能源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母公司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继承,被破坏的草原及矿山始终未得到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受到损害。

  2019年10月12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依法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2019年11月11日,锡林郭勒盟锕锷铱公益环保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锕锷铱协会)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审查认为,锕锷铱协会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依法将调取的证据材料移交锕锷铱协会,并就证据的完善、诉讼请求的确定等问题与锕锷铱协会多次沟通。2020年6月1日,锕锷铱协会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依法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2021年11月22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并当庭发表出庭意见。庭审中,被告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全部认可,锕锷铱协会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一、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赔偿被破坏草原植被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30.07万元;二、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在北方新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三、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向锡林郭勒盟锕锷铱公益环保志愿者协会支付律师费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鉴定费6.8万元;四、本案诉讼费4240元由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就是否同意调解征求检察机关意见,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审查认为,公益保护目的实现,同意调解。

  2021年12月10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2022年1月9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调解书。2022年5月30日,锡林郭勒盟某碱业有限公司将赔偿款全额交付至损害结果地苏尼特左旗财政非税专户,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典型意义】

  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之一,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欲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并就诉讼请求的确定等问题及时沟通,确保公益保护成效。在支持诉讼过程中,社会组织撤回诉讼请求或达成调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公益保护目的确已实现的,检察机关应当同意社会组织撤回诉讼请求或达成调解协议。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草原生态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东乌珠穆沁旗某砖厂在未经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占用76.4555亩草原用于对方半成品砖、矿渣、建设工人宿舍等,导致被占用草原植被损毁,草原生态遭到破坏。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上述案件线索后,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于2020年4月15日向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该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未积极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2021年12月20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作为辖区内行使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砖厂未经批准,在被告单位监管的辖区内违法占用草原,生产页岩砖、晒半成品和成品转、堆放矿渣和煤矸石、建设工人宿舍等,被占用的草原植被遭到严重毁坏,草原生态服务功能遭到严重破坏。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被告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益职责。在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全面依法履职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强化诉前程序督促效果,促进依法行政,从而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目的。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诉曲某某等四人破坏草原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底至6月上旬,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芍药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在晚上8时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到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呼仁陶勒盖村某草牧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地)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芍药。其中,前三次将非法采集的483.88公斤芍药根(以下简称芍药)以每斤8.5元的价格出售给兴安盟科右中旗曲某某,违法所得共计8226元;第四次赶往曲某某处准备出售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扣押芍药185.4公斤。2022年11月10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曲某某等四人赔偿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三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和曲某某未经许可非法收购野生芍药的行为对草原生态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曲某某四人应当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曲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非法收购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用合计45881.11元;分别判令被告魏某某、蒋某某、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破坏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款和草原生态修复费3497.52元、4714.85元、3014.58元,同时在三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造成草原损害的范围内与曲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6000元,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在乌拉盖管理区以上政法单位新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发布公开赔礼道歉公告。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野生芍药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是重要的中药材,是维持区域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受利益驱使,盗挖野生芍药日益猖獗,不法分子利用特制工具盗挖野生芍药,极易造成草原沙化,对脆弱的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非法收购野生芍药的行为直接导致自然生长地野生芍药种群数量的减少,破坏了该地区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以来全盟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提高盗采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成本,达到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种功能。

  感谢楠丁先生的发布

  下面,请格根焘力女士通报我盟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车辆从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满都宝力格镇牧区收购牲畜后返回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在途经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境内时,发现公路路基北侧约5米处的湿地草原上有5只天鹅幼雏(活体),遂徒手将5只天鹅幼雏(活体)全部捕捉后放在其车内,不顾路人阻拦驾车驶离现场。经群众举报,于某某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民警抓捕。经鉴定,于某某猎捕的5只活体幼雏均为雁形目鸭科大天鹅,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天鹅幼雏5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于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检察机关与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于某某承担民事赔偿金12588元,其中5000元用于制作生态环保警示牌,并在乌拉盖管理区融媒体中心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6月,于某某在案发地设立了生态保护警示牌,在乌拉盖融媒体中心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走上街头发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手册。

  【典型意义】

  乌拉盖管理区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依法打击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案综合运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全面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在案发地设置野生动物保护警示牌,让违法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现身普法等方式,彰显教育与惩罚并重的司法理念,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对提升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感谢发布人,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