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9日,盟行署办公室印发了《锡林郭勒盟工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奖励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鼓励非能源类工业企业提限纳统,发展壮大实体经济,2018年10月10日,行署办印发实施《关于工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奖励办法(试行)》(锡署办发〔2018〕94号)。自试行以来,有效发挥了奖励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为工业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较大贡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1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到2020年10月10日,该奖励办法到期并失效。为持续鼓励激励企业早提限快发展,发挥规上企业的支撑带动功能,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新旧奖励办法主要内容对照
本《奖励办法》共5部分,其中:适用对象、提限要求、奖励程序、附则四部分与2018年《奖励办法(试行)》保持一致。鉴于原《奖励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有关奖励政策文件已不适应当前需要,根据2022年来以来自治区、我盟有关文件和部署要求,对《奖励办法》的制定目的、有关支持性政策措施作了完善。
一是将制定目的修改为“为鼓励工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发展壮大实体经济,促进全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2〕6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内发改产业字〔2022〕678号)《锡林郭勒盟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党发〔2022〕4号)等部署,制定本办法”。
二是在奖励政策中,将第一条修改为“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2〕6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内发改产业字〔2022〕678号)《锡林郭勒盟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党发〔2022〕4号)等各项支持性政策措施”。在第三条中明确“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和对企业发展壮大有贡献的相关人员”。
三是在附则中明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奖励办法(试行)》(锡署办发〔2018〕94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