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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8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7〕106号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信息分类: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7-11-21 00:00:00 公开日期:2017-11-21 09:39:5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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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来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1-21 09:39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和人民团体,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 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2017〕4号)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盟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 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缓慢、市场秩序不规 范等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行署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 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元化的住房租赁需求,促进我盟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市场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保基本、 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依法监管、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监管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培育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通过增加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专营(兼营)住房租赁业务,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 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规模化、集 约化、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接受委托出租、购买房源出租和新建改建中小户型公寓等方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 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打通库存商品房和住房租赁市场的转化通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房 或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市场租赁,或者转化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 游地产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开发,或将库存商品住房交予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管理,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发展租赁地产。

  3.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从事住房租赁服务。发挥物业企业管理服务住宅小区的优势,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的委托,开展小区内未售或未居住房屋的住房租赁业务,提高住宅小区入住率。

  4.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发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用,提高中介服务质量,规范租赁服务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 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黑中介”等行为。

  5.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鼓励个人依法出租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 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个人出租住房必须采用规范合同文本。

  (二)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6.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新建商品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房地产去库存压力小、任务轻的地区,要结合市场住房供需状况,可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或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区域,新建 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中小户型商品住房。同时,通过新建人才公寓、青年公寓等方式,满足新就业大学生和技术工人的住房租赁需求。

  7.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探索将长期闲置的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并调整相关规划用地手续。允许出租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为住房后出租,改造要符合消防  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确保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三)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8.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要根据实际制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每年安排一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建设发展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租住经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合法租赁住宅,享受义务教育、卫生等国家规定的   基本公共服务。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措施。

  9.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 积金满6个月、在居住或工作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缴存人,住房租赁合同经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本人和配偶均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10.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 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 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 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对个人出租住房和承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1.提供金融支持。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和部分商业银行安排一定贷款额度,对从事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符合住房租赁经营特点的中长期金融支持;协调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住房租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优惠贷款利率的定向金融产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四)完善公租房保障机制

  12.推进公租房保障货币化。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逐 步推行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问题,灵活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 结合保障对象住房、收入等实际情况,分类别、分档次给予租赁补 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旗县市(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13.逐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在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各地区按实际需求扩大保障范围,用三年时间,使公租房保障范围由现在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至农牧民转移人口、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 务工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农牧民工,进一步提高公租房保障水平。

  14.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完善公租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周边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配套服务能力,提高公租房分 配入住率。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管理的公租房委托专业化、社会化企 业运营,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租房保障公开、公平、公正。

  (五)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

  15.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地区要加快建立住房租 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房源信息发布审查、企 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服务,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权责关系,规范住房 租赁交易流程,维护租赁期限内租赁关系的稳定。归集租赁合同 备案信息,定期公布不同类型、不同区域房屋市场租金水平,引导规范租赁市场行为,方便群众办事。

  16.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房屋租赁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出租人应当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出租要求,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通过对租期和租金依法进行规范,控制承租人租房成本,保障承租人长期、 稳定的居住权益。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和室内设施,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工作,并按时缴纳租金。加大对违规装修改造出租房屋、违规群租等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快推进租赁住房建 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房子 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作为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方式;作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民生工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盟住建局负责全盟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是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责任主体。盟旗两级要建立住建、发改、国土、公安、 财政、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卫生、金融、教育和人社等多部门联  合监管体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机构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 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增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各项政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要积极宣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投入住房租赁行业,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住房消费观念,建立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