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有关部门、单位:
《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指引(暂行)》已经行署2021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指引
(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推进全盟绿色矿山高标准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内政发〔2020〕18号)要求和盟委、行署工作部署,结合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发展现状,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积极创建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坚定不移地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矿区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持续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统筹推动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
(二)坚持源头管控,协调发展。协调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矿业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与绿色矿业发展的关系,构建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新格局。
(三)坚持因企制宜,创新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特别是矿山企业的积极性,不断推进理念、技术、体制、机制、模式等全面创新和设备更新,开启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新征程。
(四)坚持转变方式,开放发展。围绕政府统筹、市场需求、社会诉求,拓展新领域,统筹兼顾矿产开发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形成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新动能。
(五)坚持矿地和谐,共享发展。推动地方政府、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共同开展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鼓励矿产资源开发与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促进矿地和谐。
三、建设目标
(一)由点到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2021年底前,以18家露天煤矿及3家大型非煤露天矿山为重点,以胜利矿区和白音华矿区为中心,打造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和绿色矿山企业。到2023年底前,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建设新模式。
(二)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21年新建14家以上绿色矿山,选择1-2个矿产资源重点旗县市(区)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争取创建3-5个国家级绿色矿山;2022年开始逐步全面推进全盟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到2023年年底前全盟在期生产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三)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成效明显。推动全盟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达标率达到85%以上。把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与矿山智能化改造和减人增效有机结合,着力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内生动力。同步推进新建和生产矿山开采活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推动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历史遗留无主废弃土地复垦取得明显成效。
(四)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建立三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体系,完善配套激励约束政策与措施,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四、建设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和《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的标准,结合我盟矿产开发利用实际,将矿区绿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环境管理与监测、资源开采科学化水平、“三率”指标等5项建设要求作为遴选条件,在已建成绿色矿山中进行遴选,全部达标的绿色矿山纳入全盟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名录。
(一)矿区绿化全覆盖。矿区绿化有长效保障机制,有绿化养护计划及责任人,矿区可绿化区域实现绿化100%全覆盖,且无表土裸露。矿区美化绿化要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矿区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建设公园、花园、绿地等景观设施。矿区进场道路、办公区内部道路、办公区到生产区道路等两侧设置隔离绿化带,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客观上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可美化、制作宣传牌或宣传标语。
(二)高标准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对排土场、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规定区域进行治理、复垦。一是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有景观效果。露天开采造成的裸露区域对周边景观影响较大的,应采取减轻不利影响的措施,露天开采矿山还应符合露采终了平台留设与复垦绿化的要求。二是治理后的露天排土场台阶高度不得超过20米,台阶宽度保持在5米以上,覆土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不易风化类型覆土厚度达到50厘米以上,并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植被类型要与原有类型相似,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使用外来有害植物种进行排土场植被恢复。三是露天采场植被恢复。露天矿山在生产中要做到采坑“及时内排、到界回填”,对于开采到界区域通过内排及时回填,形成有利于林草植被恢复的地表条件,3年内达到免维护水平。露天采场的场地整治和覆土方法根据场地坡度来确定,平地和15°以下缓坡地可采用物料充填、底板耕松、挖高垫低等方法,覆土厚度视坑底岩体土风化程度而定,岩体风化程度较高时,自然沉实土壤覆土厚度为30厘米以上;岩体较完整,风化程度较低时,自然沉实土覆土厚度50厘米以上。15°以上陡坡地可采用挖穴填土、砌筑植生盆(槽)填土、喷湿、阶梯整形覆土等方法。露天采场植被恢复根据当地自然环境、覆土厚度、坑底地形来确定恢复类型。
(三)实施全天候环境管理与监测。矿山企业环境保护设施齐全,且相关设施有效运转,24小时得到有效维护。矿区内设置对噪声、大气污染物的自动监测及电子显示设备;对地面变形、地质灾害等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对选矿废水、矿井水、尾矿(矸石山)、排土场、废石堆场、粉尘、噪音等进行动态监测;对复垦区土地损毁情况、稳定状态、土壤质量、复垦质量等进行动态监测。矿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没有发生过地面塌陷,采区、排土场、尾矿库等没有出现裂缝、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如发生地质灾害,应在一个月内治理完毕。
(四)提高资源开采科学化水平。一是开采方式。对于露天开采,钻孔要采用干式(带收尘)等凿岩作业进行钻孔;爆破要采用微差爆破、预裂爆破等方式;铲装要采用大型化自动化液压铲装设备、液压挖掘机或装载机、自卸式矿车、大型自移式破碎机等先进设备进行铲装作业;排土要在生产期采用分期内排技术,最大化利用内排土场排土,减少外部土地占用。对于地下开采的,要采用充填法、保水开采等技术,避免开采引起的大面积地面沉降;要利用采空区规模化处置尾矿、废石、煤矸石等。选矿工艺方面,要采取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二是开采工作面质量。对于露天开采,作业平台干净,保持平整、通畅,无杂物、无积水,工作台阶与非工作台阶坡面无危石;非工作台阶滚落物及时清理,并在安全隐患位置设置警戒线或安全牌。对于适宜地下开采,要确保地下矿山工作面安全出口畅通,满足通风、运输、行人、设备安装、检修的需要,支护完好;工作面无较大面积积水、无浮碴、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五)切实提高“三率”指标。一是对于煤矿,采区回采率方面,井工煤矿薄煤层(<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露天煤矿薄煤层(<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原煤入选率方面,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方面,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也要对煤层气、黄铁矿、镁、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指标要求。其中: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二是对于非煤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要全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最低标准。
五、政策措施
对于开展绿色矿山示范项目的企业,建立“绿名单”,享受激励政策。纳入“绿名单”的矿山企业推送至锡林郭勒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享受相应激励政策。
(一)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安排;对达到大中型的矿山企业,允许协议方式出让已设采矿权的深部资源;未建成绿色矿山示范项目的企业不允许出让深部资源。
(二)保障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用地。各旗县市(区)应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绿色矿山建设示范项目所需用地,优先保障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在矿山接续用地办理草原征占用草原林地手续等方面给予优先审核报批。对于绿色矿山示范项目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经盟旗两级批准,可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绿色矿山示范项目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支持绿色矿业示范项目实施地区积极争取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土地复垦、综合整治等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盟级各类奖补资金优先向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实施好的旗县市(区)倾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相关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遗留无主废弃采坑治理等。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企业通过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创建,并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享受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等各项税收减免,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申报2021年重点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内工信投规字〔2021〕57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建设示范项目企业积极指导帮助开展专项资金申报,为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增加吸引力。
(四)加大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示范项目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示范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示范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库,将绿色矿山示范项目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提供支撑。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示范项目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示范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示范项目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示范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五)加大科技项目政策支持。积极组织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策划包装绿色矿山建设科技项目,积极向上级科技部门申请绿色矿山建设科技项目,围绕锡林郭勒盟绿色矿山修复研究开发工作,重点基于生态减损的采排复一体化技术、露天煤矿废弃地土壤改良技术研究、土壤提质增容有机生物改良技术、露天矿排土场边坡整形技术等方面加大科技项目申报力度。同时,引导企业加大绿色矿山修复研发投入,带动全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绿色矿山建设发展中。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将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规划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扎实推进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工作。盟自然资源局牵头建立全盟推进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全面推进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盟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科技局、税务局、金融办、林草局、能源局等相关部门,要构建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做好政策衔接,明确配套政策措施,确定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清单,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抓好工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示范项目。
(三)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作为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的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结合自身发展目标,从矿区环境、开发方式、资源利用、企业形象、社区和谐及规范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任务、工作内容、进度和措施等,安排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示范项目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进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争做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的标杆和典范。
(四)严格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程序。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并进入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库后,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绿色矿山项目建设工作;待企业申请绿色矿山示范项目评估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对于符合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要求的,上报盟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纳入全盟示范项目名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强化监督管理。绿色矿山示范项目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检查,盟直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管指导。盟自然资源局要定期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示范项目进行评估,对不符合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剔除,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旗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宣传推广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要求,广泛宣传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推动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