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署办发〔2013〕3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2013年第四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锡林郭勒盟职业技能培训三年(2013一2015)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3年4月19日
锡林郭勒盟职业技能培训三年(2013--2015)计划
为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和我盟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指导思想,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结合重点工业项目、特色产业和公益性岗位等吸纳就业的特点,重点面向制造业、采矿业、商贸物流业、家庭服务业、餐饮旅游业、文化娱乐业等行业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充分就业。
二、工作目标
(一)培训目标。全盟三年计划培训城乡各类人员60000人,其中城镇失业人员30000人、转移农牧民25000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5000人。从2013年起,定向培训比例达到总培训人数的50%以上,且每年以10%的比例递增。
2013年培训城乡各类人员19500人,其中:城镇失业人员9500人、转移农牧民9000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人。培训后就业率达85%以上,定向、订单、定岗培训比例达到总培训人数的50%以上。
2014年培训城乡各类人员20500人,其中:城镇失业人员9500人、转移农牧民9000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2000人。培训后就业率达85%以上,定向、订单、定岗培训比例达到总培训人数的60%以上。
2015年培训城乡各类人员20000人,其中:城镇失业人员9000人、转移农牧民9000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2000人。培训后就业率达85%以上,定向、订单、定岗培训比例达到总培训人数的70%以上。
(二)鉴定目标。组织培训后的各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三年均达到75%左右。
(三)标准化实训基地创建目标。三年打造6个具有区域特色和品牌效应的标准化实训基地,其中:创建自治区级实训基地2个,盟级实训基地4个。打造10个培训品牌。
三、培训对象及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培训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各类人员及企业在岗需提升技能人员。培训重点是盟内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农牧区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
(二)培训内容
1、重点工业项目岗位培训。以现代能源、新型化工、有色冶炼、制造加工为依托,开展特种机械操作与维修、金属冶炼、化学、化工检验等为主要内容的订单、定岗技能培训。
2、重点工业项目延伸产业岗位培训。围绕大唐多伦煤化工聚丙烯下游产业延伸项目、苏尼特左旗大唐鼎盛煤化工项目以及为重点工业项目服务的生产加工等相应岗位开展定岗、定向培训。
3、绿色食品加工业岗位培训。以绿色食品加工为依托,开展牛羊养殖、育肥、饲草料生产加工、肉类食品加工、蔬菜种植等为主要内容的订单、定向技能培训。
4、文化产业岗位培训。以定向培训为主,开展广告设计、蒙文网页制作、民族服饰设计、民族文化、民俗演艺等技能培训。
5、生态建设岗位培训。以定向培训为主,开展绿化、美化、植树造林等技能培训。
6、物流业岗位培训。围绕我盟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开展货运司机、仓库储存、调度、搬运等为主的定向技能培训。
7、旅游餐饮服务业培训。以定向、定岗培训为主,围绕旅游产业辐射带动的旅店、餐饮服务岗位开展培训。
8、家庭服务业岗位培训。以定向培训为主,开展老人护理、婴幼儿看护、病患陪护、社区照料、家庭托养等技能培训。
9、商贸型企业岗位培训。以订单、定岗培训为主,重点开展导购、营销、商品管理等技能培训。
10、手工制作类培训。以定向培训为主,开展手工编织、工艺品制作等技能培训。
11、社会公益性岗位培训。以订单、定岗培训为主,开展社会管理及服务岗位中的小区物业管理、城镇卫生管理、城镇市容管理、交通协管、保安、保洁、保绿等技能培训。
12、企业在职人员技能提升培训。根据企业需求,组织实施。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技能培训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优先考虑,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把技能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培训有生源,培训后能就业。
1、发改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与就业发展,在项目立项审核中,督促投资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登记,签订按比例安置当地劳动力就业协议,否则不予立项。
2、经信部门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企业用工和岗位需求信息,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企业新录用员工参加技能培训。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企业用工和技能培训进行常态化管理。一是加强大企业用工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深入企业,广泛征集就业岗位,组织开展订单、定岗式培训。二是强化技能培训管理,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大企业招录新员工,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专业(工种),必须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不按规定执行的,不予进行企业劳动用工年检。三是对大企业在培训以及安置等方面进行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四是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劳动用工监察。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专业(工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没有持证上岗的要限期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方可继续上岗
工作。
4、教育部门要准确掌握锡盟户籍在校学生情况,每年高考、中考录取结束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考入高校学生名单,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锡盟户籍高校生动态,有针对性地实施就业服务。同时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应届初、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生(以下称“两后生”)名单,推荐“两后生”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两后生”技能培训以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为主。有继续受教育意愿的,可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教育部门要及时办理正式注册录取手续,转为技工学校或职业院校正式学籍,享受中职在校生的补贴政策。
5、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复转军人管理,做好与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技能培训的衔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动员复转军人参加技能培训。要加强社会创办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
6、农牧、科技部门要为技能培训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开展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推动农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业增收。
7、扶贫部门要充分利用自治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雨露计划”资金和地方财政匹配的资金,开展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同时,做好已培训农牧民转移就业与就业部门的对接工作。
8、妇联、残联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作,组织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技能培训。要根据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特点,联合成立手工制作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协会作用,推销手工产品,让参加培训人员真正受益。
(二)加强实训基地建设
1、实训基地建设目标
2013年,锡林郭勒职业学院达到自治区级实训基地标准;锡盟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锡盟民族技工学校)争创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2014年,锡林郭勒职业学院跨入自治区级示范性实训基地行列,同时申请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锡盟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锡盟民族技工学校)达到自治区级示范性实训基地标准;锡盟职业教育中心、锡盟启航驾校达到盟级实训基地标准。
2015年,多伦县一中、东乌旗民族综合高中、锡盟创业指导中心达到盟级标准化实训基地标准。
2、加大实训基地建设投入。一是争取自治区“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的支持;二是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资金中划定比例用于实训基地建设;三是鼓励培训机构自身投入或采取合资、融资的方式增加投入;四是报经行署同意后,从就业专项结余资金和失业保险结余资金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实训基地建设。
(三)打造培训品牌
1、巩固“一村一品”培训成果,把“一村一品”培训中推广面大、就业率或收入高的专业列入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专业,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档次,使其成为全盟、全区的品牌。
2、围绕锡林郭勒职业学院的汽车维修,锡盟民族技工学校的旅游服务、烹饪、焊接,锡盟职业教育中心的家政服务,锡盟启航驾校的重型汽车驾驶,多伦县一中的电工等重点专业,继续加强师资培养和实训设备的投入,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培育培训品牌。
3、深入挖掘石雕、骨雕、民族服饰等传统民族手工艺培训专业,打造培训品牌。
4、在重点工业项目中选择专业,打造成具有全国、全区优势的培训品牌。
(四)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和管理
1、对定点培训机构重新认定。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2013年对现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继续确认为定点培训机构,不符合的予以淘汰。以后每年都要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
2、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职业培训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发展一批;对运作规范的培训机构加以扶持壮大一批;对培训质量高、培训效果好、培训后就业率高的外地培训机构引进一批;对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认定一批;对基础薄弱、社会效益差的培训机构适度淘汰一批;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社会化培训格局。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3、创新培训方式。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培训工作成果和经验,积极开展“菜单式”培训。
(1)针对一般性专业,采取理论、实操加实习加跟踪指导的方式开展培训,巩固技能培训成果。
(2)针对技术要求复杂的专业,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以师带徒培训。采取企校合作培养与企业以师带徒相结合的方式,对拟录用和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
(3)针对盟内暂时不能开设的培训专业(工种),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开展培训,委托盟外培训机构或企业进行培训或聘请盟外专业人士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
(4)针对紧缺专业,采取专项培训方式开展培训。根据紧缺专业的现时需求和发展趋势,确定若干个项目,以100人为建制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在满足现有需求的同时,为企业今后发展提供人才储备。
4、开展蒙语授课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要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针对牧区转移劳动力开设蒙语授课培训专业,通过培养蒙语授课教师队伍,翻译、编印蒙语培训教材,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实效性。
5、培训后就业。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做好参加培训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同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及时向参加培训的学员提供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主动协助职业介绍机构做好学员的就业和跟踪服务工作。
6、企业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要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采取脱产、半脱产方式,组织企业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提升技能。在岗人员技能提升培训费用按现行政策执行。
7、探索高技能人才培训途径。各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应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要求,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企校合作制度、技师研修等制度,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建设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行业、企业选拔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经费补充。
8、加强技能培训精细化管理
(1)加强培训项目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地劳动力实际,有针对性地开设专业,重点开设高端职业和技能、新兴职业和技能、长周期技能、前瞻性技能等特点的定向、订单培训专业,实现培训与地区发展、培训与就业需求对接,提高培训结业率、鉴定合格率和就业稳定率。
(2)强化培训成果管理。把技能鉴定作为检验技能培训成果的重要手段,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未能通过鉴定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免费继续培训,延长培训所需费用由培训机构自行承担。
(3)实行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严格执行开班申请制度,强化培训过程监督,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流程,提高职业培训基础台账质量。要及时将培训和培训后就业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同步衔接。
(五)加强培训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建立技能培训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职责,逐级落实责任,保证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
1、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控,参与每期培训班的开班、实操、见习、考核等培训内容。
2、全面推行培训备案制度和培训调度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培训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抓好教学管理和指导,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确保培训取得实效。每半年对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指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能培训。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各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六)组织技能鉴定和技能竞赛
要把技能鉴定作为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的重要手段,凡能开展技能鉴定的培训专业,都要组织技能鉴定。要逐步开展蒙语授课培训专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广泛深入开展技能竞赛活动,通过组织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进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激励企业职工学技术、练技能、钻业务。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参赛者,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技术证书,授予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七)落实扶持政策
1、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要求,根据技能培训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励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同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企业录用培训后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鼓励企业吸纳经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当年上述人员占吸纳总人数30%,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吸纳上述人员的实有人数,给予每人1500元的资金奖励。吸纳蒙语授课高校毕业生不受比例限制,每吸纳1人,给予1500元奖励。奖励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3、鼓励企业吸纳技能培训后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当年吸纳上述人员占吸纳总人数30%,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吸纳上述人员的实有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