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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特困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7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7〕17号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信息分类: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特困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03-07 00:00:00 公开日期:2017-03-07 10:30:41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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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特困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3-07 10:30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 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特困救助供养实施意见》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7年3月7日

 

锡林郭勒盟特困救助供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 )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 导,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二次全会以及2017年盟 (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 展理念,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 解决我盟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 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共享发展的基 本原则,抓紧健全制度、完善政策、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尽快将我盟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统一为城乡统一的与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 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其中,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  被评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 受义务教育或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1)依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 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 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 后,对申请事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的,应当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主动发现受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嘎 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 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 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 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 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下组织对申请人声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扶着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 产状况及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100%入户 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 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每季度与公安、殡葬等系统进行一次核 对,每半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入户核 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供养,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终止救助供养,做到应养尽养,应退尽退。

4.发放程序。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由旗县市(区)财政部 门按时足额拨付。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 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每月(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供养对象银行“一卡通”账户。

5.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嘎 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审核并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 示。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 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 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 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 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完全具备生活 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自理能力划分标准具体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老年人能力评估(MZ/   T039-2013)》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 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至3项 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以上(含4 )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年 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  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有条件的地方,由旗  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统筹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规 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服务项目、受托机构、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 内容,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费用应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费用由旗县市 (区)民政部门依托敬老院、福利院、社会组织等机构,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并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100%医疗救助,经费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 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 葬费用按户籍所在地丧葬基本标准确定,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标准执行,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

5.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建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特困人员住房为危房或者 因灾倒塌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其住房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统一使用,主要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房或维修改造支出。

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现行的各级各类教育助学政策享受相应的教育资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利用2—3年时间实现基本生活标准统筹, 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执行同一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 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

    2.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 比例分档制定。原则上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 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盟平均最低工 资标准的30%、70%确定,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 标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对象实际发生护理需求确定。

盟民政局根据自治区每年公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 准,综合考虑全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救助供养标准,经行署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执行。

(五)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 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 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1.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 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  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 有人看护”。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其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提供上门诊疗服务。

2.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 协调,充分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当地集中供养计划,原则上应当为 所有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有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 供养服务。除因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外,有供养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市(区)综治、民政、卫生计生等 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各旗县市(区)要全面推进供养服务 机构向区域性、综合性发展,加强达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十三 ”期间,特困人员较多的地区至少建设一处区域性综合敬老院, 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逐步增强供养服务机构 区域辐射功能,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失能、失独、高 等老年人提供服务。要继续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重点 进现有机构特别是苏木乡镇敬老院设施达标,使生活用房、消防设 备、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护理床位建设符 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需 求。要依法为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对以政府投入为主、利  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对本地区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和消防许可达标,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管、 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规范供养服务机构日常运 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鼓励通过设置护理专区、提供护理床位等方式, 完善护理服务功能,为供养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料护理服务。 2020年,各旗县市(区)护理型床位占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总数比例达到40%以上。

盟旗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按照与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 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置护 理人员,同时要不断充实工作人员,合理安排使用专业社会工作 者,通过“引进来”、“送出去”、加强岗位培训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专 业人才加入,多渠道提升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救助供养对象档案管理。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档案管理,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纸质档案要与电子档案一致。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盟旗两级财政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盟本级在分配上级补助资金时重点向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结合实际统筹 上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 丧葬等支出。盟本级在分配上级下达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 金和各级福彩公益金时,要加大对农村牧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 构支持力度,福彩公益金用于公办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比例不 30%,确保投入占比稳步提高。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二)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管理和监督考评,盟民政、财政部门 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开展绩效评 价。从2018年开始将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旗县市(区)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供养服务机构、结对帮扶、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支持力度。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公建民营等形式的供养服务机构向社会开放的床位可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盟、旗两级要切实担负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定、资金投入、 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  实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委托照料等职责。民政  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管理、发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  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其他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统筹抓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 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特困人员对象认 定时,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不计入收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 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 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 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揭露 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组织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阅览室、资 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 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各旗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17年 上半年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方案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