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15 |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20〕22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0-06-1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0-06-15 14:59:38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发展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10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 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为支持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创业,推动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建立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发展资金,是由盟行署设立,由盟 财政部门会同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扶持盟 级重点规划新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培训讲师参赛、创业 指导专家服务团开展服务、职业技能展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开展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政策互补。支持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以外的就业创业项目和个人,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普惠性和扶优扶强相结合,注重发挥政策对象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精准对接,注重实效。提高资金使用的可操作性和精准度,加强监督管理,以绩效为导向进行资金管理。
第四条 盟就业创业发展资金由盟财政预算资金、整合有关就业创业资金等方式筹集,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需要适度增加。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申请使用
第五条 扶持盟级重点规划新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对纳入盟行署重点规划新建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根据孵化效果,对其创办主体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孵化运营补贴,最长不超 过3年;对其公共办公区域运转所需基础装修费、设施设备购置费以及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费和网费给予补贴。对盟级重点规 划新建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所孵化的创业项目,自初次入驻之日起三年内给予50%场地租赁费补贴和100%网费补贴。
申请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孵化运营补贴资金的,提供以下材 料:《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纳入行署重点规 划新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证明材料、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办主体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与孵化项目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书、孵化项目经营状况报告。
申请盟级重点规划新建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公共办公区域运转补贴资金的,提供以下材料:《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 申请审批表》、纳入行署重点规划新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证明材 料、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办主体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运转所需费用发票。
申请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孵化项目场地租赁费补贴和网费补贴资金的,提供以下材料:《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 批表》、纳入行署重点规划新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证明材料、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办主体营业执照、与孵化项目签订的孵化服 务协议书、孵化项目营业执照(暂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正常运行证明 材料)、孵化项目经营场地占地面积证明材料(需经孵化项目法人 确认)以及收取场地租赁费证明材料(或减免场地租赁费证明材料)、网费发票。
第六条 扶持创业培训讲师参赛。在各级政府及其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培训讲师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创业培训讲师,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1万元奖励;在自治区级 创业培训讲师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创业培训讲师,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在盟级创业培训讲师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创业培训讲师,分别给予5000 元、3000元、2000元资金奖励。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创业培训讲师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扶持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专家开展创业指导。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专家在盟创业服务部门统一组织下对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信息服务、创业项目评估推介、技术培训、融资服 务、开业指导、政策落实等创业指导服务以及参与创业服务项目评 审工作的,为其提供的现场创业指导服务给予每人每小时100元 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离开本人生活的城区到其他地方开展创业服务的,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
专家创业指导服务补贴和差旅费由盟创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 批表》、盟创业服务部门组织创业指导服务或项目评审的证明材 料、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或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花名册,申请差旅费的同时提供差旅费的相关票据。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专家本人账户。
第八条 扶持职业技能展示项目。对经各级政府及其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介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级职业技能展示活动 的单位或项目,前三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金奖 励。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 批表》、营业执照(个人参展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推选证明材料、参展获奖证明材料。
第九条 扶持技能大师工作室。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为盟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认定证明材料。
第十条 扶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承办行署或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全盟年度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或创业大赛的,根据规模、效果等,适当给予补贴。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承办证明材料、组织创业项目推介评选和创业大赛的相关证明材料、费用发票。
对承办行署或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全盟性现场招 聘会的,根据规模、效果等,适当给予补贴。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承办证明材料、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招聘活动)情况报告、签订的就业协议、签订的劳动合同、费用发票。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经行署批准,符合就业创业发展资金支出原则,确需新增的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个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 前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本年度申请(劳动就业服务部门为申请主体的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盟劳动就业部门复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支付到相应账户。
第十三条 各地应根据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安排本地区就业创业发展资金。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
第十五条 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达到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工作效果。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达到本办法设定的相应量化指标。对申请补贴资金 的项目,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支出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资金支出发放台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 效甄别政策对象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骗取资金等行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锡林郭勒盟就业创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单位请填写 |
单位名称(银行账户名)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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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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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口事业单位 口企业 口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 口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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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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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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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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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团队请填写 |
姓名(团队负责人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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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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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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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从事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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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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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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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类型 |
□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孵化运营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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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公共办公区域运转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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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孵化项目场地租赁费和网费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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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讲师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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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专家创业指导服务补贴和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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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职业技能展示活动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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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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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会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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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推介评选或创业大赛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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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其他支出,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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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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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标准 |
申请奖补资金项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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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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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单位(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全面、真实,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
旗县 市 (区) 就业 部门 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盟 就业 部门 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旗县 市 (区) 人社 部门 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盟 人社 部门 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旗县 市 (区) 财政 部门 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曰 |
盟 财政 部门 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六份(正反面打印),审核盖章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