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沁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2526XXXXXXXXXX
地址: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能源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2024年8月21日,西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非现场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2024年8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日均排放值累计超标达7天,执法人员随即通过现场勘察及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了解,你公司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于2024年8月1日、2日、3日、4日、17日、18日、20日出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日均值超标情况,累计超标倍数为9.8407倍。经对运维部部长赵连军调查核实情况,你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鼓风机出现故障,8月4日鼓风机更换完成,仍然存在日均排放值超标的情况,后调查得知因为你公司污泥处理系统不能完全处理产生的污泥,无法控制污泥浓度,故导致日均值排放数据超标。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1日,对你公司厂区运维部部长赵连军所作《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2024年8月1日至8月20日日均值累计超标7天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21日,对你公司厂区运维部部长赵连军所作《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2024年8月1日至8月20日日均值累计超标7天的违法事实;
3、2024年8月21日,调取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内容,用以证明你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
4、2024年8月21日,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该行为违法主体;
5、2024年8月21日,调取你公司厂区运维部部长赵连军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赵连军为你公司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现场负责人身份及配合调查合法性;
6、2024年8月21日,现场调查照片5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7、调取你公司在锡林郭勒盟智慧环保平台系统8月份污染物排放报表,证明截至调查当日日均值排放数值累计超标9.8407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2、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载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处罚裁量分级基准第三类“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的第二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第23序号中所述违法情节:“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关规定,罚款范围为“10万+1万x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2万x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不足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处罚。罚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锡署环告(西)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 9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