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西)字〔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09-19 09:03:40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西乌珠穆沁旗蒙吉达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6XXXXXXXXX

  地址:西乌珠穆沁旗柴达木街长途汽车站后院

  法定代表人:康XX

  2024年8月20日,西乌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斯琴巴特尔、朱丽花根据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转交的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了零点标准气体和NO标准物质信息,均在有效期内;通过现场调取视频发现你公司2024年7月15日对车牌号为冀R4J386柴油货车进行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过程中有明显的蓝色可见烟度,且在车辆侧面有一台蓝色的鼓风机运行。根据(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8.2结果判定中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则判定排放检测不合格”,你公司在明知上述车辆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结果判定的情况下,仍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综上,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0日,对西乌珠穆沁旗蒙吉达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站长王艳秋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西乌珠穆沁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2024年8月22日,对西乌珠穆沁旗蒙吉达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站长王艳秋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西乌珠穆沁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王艳秋为西乌珠穆沁旗蒙吉达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的事实

  3、2024年8月22日,对西乌珠穆沁旗蒙吉达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尾检员张涛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西乌珠穆沁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4年7月15日在给R4J386车辆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明显蓝色的可见烟度,且使用风机干扰的情况下,仍将检测数据上传系统的事实;

  1. 现场调取证据照片3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你公司尾气检测过程监控视频资料的事实;
  2. 节选(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相关条款内容,证明你公司未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的事实;
  3. 调取的西乌珠穆沁旗蒙吉达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主体;
  4. 西乌珠穆沁旗蒙吉达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示意图,证明你公司检测线分布情况;
  5. 调取你公司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震动转速分析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等仪器设备效准、检定证书复印件9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相关仪器设备均在有效期内。
  6. 调取王艳秋、张涛身份证、法人委托授权书、《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证明其二人配合接受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7. 调取西乌珠穆沁旗蒙吉达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收费公示信息和机动车检验站检测收费单(2024年7月14日)复印件,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收取冀R4J386车辆的检验检测费445元,其中:安检费365元、尾检费80元,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内容:“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24]3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第六大项第一小项序号35中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规定。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尾检费)民币80元(大写:捌拾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署环告(西)字【2024】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 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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