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不罚(右)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9-13 15:07:01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苏尼特右旗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4XXXXXXXXXX

  地址: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

  2024年7月23日苏尼特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4月22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关于全盟2023年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结果的通报》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2023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锡林郭勒分站对公司总排口的工业废气进行执法监测,(报告编号:H-ZF-23-051)监测结果显示:公司总排口的工业废气氮氧化物超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值为317.8mg/m标准300mg/m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经理符XX作出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经理符XX作出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你公司总排口的工业废气氮氧化物超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值为317.8mg/m,超标倍数为:0.06倍

  3.2023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检测总站锡林郭勒分站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H-ZF-23-051)证明你公司存在氮氧化物超标的情况

  4.2024年7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4XXXXXXXXXX)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苏尼特右旗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5.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8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罚字〔2024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你公司总排口超标排放氮氧化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八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第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从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调取你公司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在线监控数据显示你公司已达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并不予行政处罚:(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水、大气污染物或工业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水、大气污染物或工业噪声超标倍数在 0.1 倍以下(水污染物中 pH 监测值超过标准≤1),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氮氧化物超标倍数为0.06倍,违法行为轻微且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根据上述情况经过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杜绝生态环境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严格遵守生态环境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责任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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