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东)字〔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11-05 07:35:44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525MACRB2LQ54

  地址:东乌珠穆沁旗乌镇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郅宏伟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9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分公司,从2024年8月份开始,将屠宰场产生的牛羊粪便排放到厂区院内,露天堆存,产生恶臭,严重影响周边牧民生活”。东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分公司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在厂区院内露天堆存大量牛羊粪便,采取了防渗措施,未采取除臭措施。以上事实有:

  1、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于2024年10月19日所作《现场勘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0月19日对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分公司现场负责人李进福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0月19日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郅宏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李进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现场照片2张为凭。

  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4〕3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第(一)款: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的(54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排放恶臭气体单位的:未采取措施>1天的:1万元×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鉴于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分公司不在生态红线和生态敏感区内,周围没有水源井,对生态环境破坏较轻,负责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综上东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内蒙古两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罚款。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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