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山金锌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525053917082M
地址:东乌珠穆沁旗乌镇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兵权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1日东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锡林郭勒盟山金锌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环保手续时发现企业2024年5月1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
1、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于2024年10月31日所作《现场勘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0月31日对锡林郭勒盟山金锌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金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0月31日锡林郭勒盟山金锌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陈兵权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李金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现场照片2张为凭。
锡林郭勒盟山金锌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 告》(公告〔2024〕3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类、违反污染物自行监测及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等管理制度类第(42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已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罚金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
鉴于锡林郭勒盟山金锌业有限公司不在生态红线和生态敏感区内,周围没有水源井,对生态环境破坏较轻,负责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综上东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锡林郭勒盟山金锌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罚款。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