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德盛园种养殖厂: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2152502MA0P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某某
地址:锡林浩特市南郊办事处乌日图社区3组4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10月11日,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锡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锡市南郊生态园区利用无人机开展巡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锡林浩特市德盛园种养殖厂经营者徐艳春,将养殖蛋鸡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拉运至养殖厂北面大院一处空地处暂存,未及时利用、处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厂做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4年10月12日,对锡林浩特市德盛园种养殖厂经营者徐艳春做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锡林浩特市德盛园种养殖厂的违法事实属实;
3.2024年10月12日,自你个人处调取的锡林浩特市德盛园种养殖厂畜禽养殖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养殖场经营的养殖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及排污登记;
4.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锡林浩特市德盛园种养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徐艳春为锡林浩特市德盛园种养殖厂经营者;
5.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6.《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锡署环责改(盟)字[2024]8号送达回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盟)告〔2024〕8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告(盟)〔2024〕8号)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鉴于该厂经营规模较小,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号)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考量你厂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遵照过罚相当的行政执法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