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安伦润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1XXXXXXXXXX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西干沟乡小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某某
我局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将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储存于厂房西南侧三个储罐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和防范制度,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1.84吨危险废物渗漏。
以上事实,有1、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渗漏行为;
2、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郝照亮进行询问并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管理危险废物,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朱增武进行询问并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管理危险废物,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4、内蒙古内化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化司法鉴定所[2024]环鉴字第0034号)鉴定结果,内蒙古安伦润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厂房西南侧三个储罐内溢流到周边地表的物质具有毒性、易燃性和腐蚀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授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已委托办理生态环境案件;
6、调查现场照片9张,证明你公司存在危险废物渗漏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多)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内蒙古安伦润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共造成危险废物渗漏1.84吨,处置费用24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四)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中处罚额度、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的规定,1吨 <倾倒、堆放、扬散、流失、渗漏、丢弃、遗撒的危险废物量≦3吨,罚款范围为超过三倍,不足五倍(每增加1吨,增加1倍),依据< ont>倾倒、堆放、扬散、流失、渗漏、丢弃、遗撒的危险废物量≦3吨,罚款范围为超过三倍,不足五倍(每增加1吨,增加1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该企业建设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西干沟乡小河村,周围无居民居住,人口密度低,企业在发生渗漏后积极采取收集、无害化处置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按3.01倍罚款计算,我局对内蒙古安伦润滑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拾万贰仟元整(小写60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9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