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太)字〔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11-29 10:33:58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太仆寺旗幸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527**0NP***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某                            
  地址: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永丰镇幸福村    邮编:027000
  太仆寺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勘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位于你公司厂区西侧原料堆场堆放的煤矸石,易产尘,为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由执法人员测量,煤矸石占地面积为长15米乘宽7米,测量结果为105平方米。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3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太仆寺旗幸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2024年11月13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太仆寺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杜佳辰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3日现场拍摄证据照片2份、证据盘1份,证明太仆寺旗幸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 年11月20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太)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太)字〔2024〕8号)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处罚裁量分级基准第十类“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的第五项“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第59序号中所述违法情节:100平方米 <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的,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规定的规定。依据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 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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