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蓝)字〔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1-09 15:56:08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正蓝旗**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0******81XU

  法定代表人:*

  地址:正蓝旗哈毕日嘎镇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调取正蓝旗**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历史检测数据及检测视频,发现2024年3月14日11时33分对车牌号为冀R75***的车辆进行了尾气检测,该车属于大型国三柴油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4日,登录车辆信息有OBD,上传了OBD数据,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2024年3月10日10时12分对车牌号为晋AM3***的车辆进行了尾气检测,该车属于大型国三柴油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9月11日,登录车辆信息有OBD,上传了OBD数据,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2024年3月14日10时13分对车牌号为蒙B64***的车辆进行了尾气检测,该车属于大型国三柴油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登录车辆信息有OBD,上传了OBD数据,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收取上述车辆尾气检测费用共计240元,经核实,上述被检测车辆未安装OBD设备,检测时用其他车辆OBD设备进行了替代,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5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被委托人苏*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2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对正蓝旗**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人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2024年12月2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对正蓝旗**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洪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4、2024年12月2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对正蓝旗**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2月25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对车牌号为R75***、晋AM3***、蒙B64***车辆登记信息时登记有OBD,并上传了OBD数据。

  6、2024年12月25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视频,证明你公司对调取车牌号为R75***、晋AM3***、蒙B64***车辆进行了上线检测。

  7、2024年12月2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牌号为R75***、晋AM3***、蒙B64***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

  8、2024年12月2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车牌号为R75***、晋AM3***、蒙B64***车辆检测缴费收据,证明你公司对上述车辆尾气检测的收费额。

  9、2024年12月2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6781XU),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正蓝旗**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10、2024年12月2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正蓝旗**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1、2024年12月2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车辆检测收费标准;

  12、2024年12月25日正蓝旗**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苏*鹏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3、2024年12月2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正蓝旗**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负责人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2024年12月2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正蓝旗**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苏**152530*********)、张**152530*********)签订的《正蓝旗**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

  15、2024年12月2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正蓝旗**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050511****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30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蓝)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蓝)字〔20243号)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公告[2024]3号)文件的《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六、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情形之一的”规定,罚款范围是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鉴于你公司“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你公司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自行停业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240.00

  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5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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