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华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9XXXXXXXXXX
地 址:正镶白旗明安图镇
法定代表人:XXX
正镶白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 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相关检测视频及资料,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对车牌号为蒙H30328、冀AL71M8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存在明显可见冒黑烟现象,但仍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收取上述车辆检测费用共计1210.00元。
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镶白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镶白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罚告(白)〔2025〕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罚告(白)〔2025〕1号)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 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第六条第(一)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查实有“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罚款范围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鉴于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相对较小、违法行为获取收益较少,现场调查能够积极配合等相关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壹仟贰佰壹拾元(¥121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美荣 电话:0479-8228970
地 址:锡林浩特市新区人防大厦8楼自然生态保护与法制科。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