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安鑫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XXXXXXXX607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成凤荣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303国道北侧别力古台商务会馆北侧20米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13日阿巴嘎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处于运营状态,在调阅你公司历史检测视频时发现,2024年3月26日15时51分检测的车牌号为蒙 H3C230和 2024年12月10日15 时23分检测的车牌号为蒙H6932S的车辆在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你公司仍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结果判定“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诸建兵作出的《阿巴嘎旗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成凤荣作出的《阿巴嘎旗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诸建兵作出的《阿巴嘎旗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2024年3月26日15时51分检测的车牌号为蒙 H3C230和2024年12月10日15 时23分检测的车牌号头蒙H6932S的车辆在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
4.2025年1月1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公司为车牌号为蒙H6932S和蒙H3C230出具合格报告的情况;
5.2025年1月1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收费公示及收费收据,证明该公司尾气检测收费标准;
6.2024年1月1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XXXXXXXX60728)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阿巴嘎旗安鑫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7.2024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涉嫌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处理意见及依据
你公司为车牌为蒙H6932S和蒙H3C230出具合格结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罚(阿)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2021〕 8号)六、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 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之一的”的规定,罚款范围为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鉴于企业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较轻,经过综合考量作出如下裁量建议:
1、责令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玖佰柒拾元整(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