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署环罚(蓝)字〔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2-08 16:40:58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
  法定代表人:沈**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4日、2023年8月16日、2025年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未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4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正蓝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被委托人罗**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1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正蓝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员工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3、2023年8月1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正蓝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员工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4、2023年8月1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正蓝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员工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5、2023年7月4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正蓝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及视频,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属实;
  6、2025年1月3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2025年1月3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排污许可证(副本);
  8、2023年8月16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正蓝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刘**身份证复印件、员工王**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7月7日内蒙古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
  10、2025年1月3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正蓝旗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1、2025年1月3日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委托书。
  12、2025年1月20日正蓝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员工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属实;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蓝)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蓝)字〔2025〕2号)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一、你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公告[2024]3号)文件的《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序号20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环评报告书项目,排放一般大气、水、固体污染物的,单污染因子的规定,罚款范围是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鉴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且颗粒物监测结果在达标排放限值内,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二、你公司未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公告[2024]3号)文件的《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八、违反污染物自行监测及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等管理制度类:序号42:“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罚款范围是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鉴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两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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