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2526XXXXXXXXXX
地址: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工业园区
负责人:于X X
2025年3月4日-7日,国家环保部东北督察局对白音华园区国家电投集团所属企业调研期间,发现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以下简称白音华露天矿)2022年10月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只与运输单位签订了一般工业体废物委托处置项目合同,未与有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一般工业体废物处置项目合同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桑晓伟、朱丽花于2025年3月18日对白音华露天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
202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以下简称白音华露天矿)2022年-2024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项目合同,发现该公司2022年9月29日、2023年12月1日签订的两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置项目合同,两份合同中的委托处置单位均为西乌珠穆沁旗佳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泥运输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佳泥公司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152526003246),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资质,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及处置能力,白音华露天矿在与佳泥运输公司签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置项目合同时未核实佳泥运输公司是否具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及处置能力,便将其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废委托佳泥运输公司进行拉运、处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18日,对白音华露天矿矿长于亚波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白音华露天矿的违法事实;
2、2025年3月18日,现场调取了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常经营性职务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为于亚波,证明白音华露天矿矿长于亚波配合调查的合法性;
3、2025年3月18日,现场调取了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为违法主体;
4、2025年3月18日,现场调取了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矿长于亚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于亚波的身份信息;
5、2025年3月18日,现场调取的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于2022年9月29日、2023年12月1日与西乌珠穆沁旗佳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置项目合同各1份,证明西乌珠穆沁旗佳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运输处置单位;
6、2025年3月18日,现场调取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2022年10月11日-2024年9月30日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确认单,证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7、2025年3月18日,现场调取西乌珠穆沁旗佳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单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西乌珠穆沁旗佳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资质;
8、2025年3月19日,对西乌珠穆沁旗佳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鑫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承运的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内蒙古东联循坏科技有限公司;
9、2025年3月19日,对西乌珠穆沁旗佳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司机魏国峰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当时拉运的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内蒙古东联循坏科技有限公司;
10、2025年3月19日,现场调取的西乌珠穆沁旗佳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鑫、司机魏国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11、2025年3月19日,现场调取的西乌珠穆沁旗佳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鑫对司机魏国峰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魏国峰配合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12、2025年3月18日,现场调取的西乌珠穆沁旗佳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白音华二号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拉运处置的回函》2份,证明西乌珠穆沁旗佳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将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2022年9月29日-2024年11月30日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炉渣、粉煤灰)均送到了内蒙古东联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13、2025年3月19日,对白音华露天矿机电部技术员樊海军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白音华露天矿2022年-2024年产生的粉煤灰由佳泥运输公司负责拉运;
14、2025年3月20日,对斯日古楞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在佳泥运输公司工作期间拉运的白音华露天矿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内蒙古东联循坏科技有限公司;
15、2025年3月20日,对内蒙古东联循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姚艳伟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佳泥运输公司运输车辆进入了内蒙古东联循环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处10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锡署环告(西)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5年 4 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