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乌环罚〔2022〕1号
乌拉盖管理区富阳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XXXXXXXXXXXX
地址:乌拉盖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乌拉盖管理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2 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乌拉盖管理区富阳热力有限公司80吨锅炉烟气排放口监测设备未验收、在线设备参数设置错误、烟尘未校准等多种原因导致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4日对该企业受委托人房艳辉所做《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2月4日对该企业受委托人房艳辉《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80吨锅炉烟气排放口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日均值月报表、法人房书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房艳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 2022年2月1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乌环罚告字[2022] 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 2022年2月21日,你公司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视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二、处罚的行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拾伍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银行: 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营业部
户名: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账号: 10680120111000201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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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