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发布时间:2024-07-18 16:44:25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典型意义】

  高效排查,精准溯源

  部门间高效联动,对嫌疑人员形成高压态势

  【案情简介】

  2024513日,群众反映在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某镇矿山村西南方向(原建华石料厂生活区)大院附近,有刺鼻性气味。

  经查,在矿山村西南方向(原建华石料厂生活区)大院内堆放有13堆不明粉末物质,其中11堆已被点燃焚烧,没有明火,属于内燃,焚烧后产生的大量不明烟气无组织排放,并伴有强烈的刺鼻性气味。2024514日,盟旗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该院内堆放和燃烧的粉末进行再次现场勘查,并通过当事人扈某某供词、现场物证,以及查阅的相关资料和类比案例,最终确认扈某某等人通过对破碎分选后的废树脂粉进行焚烧,并将焚烧后的树脂灰用于下游企业提炼金属铜,并从中获利。焚烧的破碎分选后的废树脂粉属于危险废物,通过扈某某现场记账本和支付的运费发现,处置的废树脂粉总量约200吨。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章附则第九款,对处置行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章附则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第十五条对废物属性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第一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520日已将该案件以及7名嫌疑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日锡林郭勒盟公安局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1.高效排查,精准溯源。一是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对粉末物质过筛查找,发现在粉末中筛出带电阻编号的废电路板颗粒,确认院内堆放的粉末物质为破碎后分选的废电路板树脂粉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HW13-900-0451-13。二是通过现场焚烧的废树脂粉末量,以及扈某某的微信记录,流水账本记录,确定2024318日至2024419日期间由扈某某焚烧、接收的焚烧废树脂粉末200余吨。三是通过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和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异地联合侦查,迅速锁定河北省保定市一处非法贮存废树脂粉末的废物收购站,经查该收购站向全国多地出售过废树脂粉末,还将焚烧完的粉末回收后出售给江苏宜兴等地下游企业进行加工提炼金属铜。

  2.部门间高效联动衔接紧密,对嫌疑人员形成高效震慑力。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延伸行刑衔接机制,并与检察机关同步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勤联动机制,三部门共同勘查、共同会商、集中决议,在证据取得方面达成共识,案件顺利移交,本案当天召开三部门案件碰头会,当天移交公安部门、当天公安部门刑事立案,次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案件一次性成型,无证据退补的情况。案件嫌疑人在高压态势下纷纷到生态环境部门自首。目前已批捕3人,刑事拘留和取保4人。

  【典型案例材料】

  

  

     员:孟 高 勒(执法证号)05070015181

   (执法证号)05070015169

  杨 昕 光(执法证号)05070015172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