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逃避监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7日,苏尼特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锡林郭勒盟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监督端对苏尼特右旗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苏尼特右旗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5月19日16:43-16:50分,对车牌号为鲁G4DD07的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检测时该车辆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企业仍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该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出具机动车检(测)验虚假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90元。目前该公司已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了整改。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检验制度的建立及实施,为减少环境污染作出了巨大贡献。该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弄虚作假行为性质恶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需加强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机动车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督促机动车检测机构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增强其法律意识,提升其守法能力。
【典型案例材料】
办 案 人 员:董 占 新(执法证号 )05070015065
崔 朝 昱(执法证号 )0507001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