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机动车检测机构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 造成结果判定错误案

发布时间:2024-10-09 17:24:28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典型意义】

  两级联动,现场测试,固定证据。

  两级高效联动,对涉嫌违法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予以查处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8日,锡林郭勒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多伦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对多伦县郭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2号柴汽混合检测线尾气采样管线中段加装三通管线并连接标气,标气为混合样气(低标样气体,丙烷50PPM、一氧化氮300PPM、一氧化碳0.5.%、二氧化碳12.0%、氮气),现场使用机动车对2号尾气检测线进行测试,因标气气压大于机动车排气压,致使检测分析设备只能读取标气数据,测试结果为当采样管路通入低标气时分析仪只能对低标气进行检测,不能对机动车排放的尾气进行检测,分析数据全部是低标气数值,导致机动车尾气检测分析设备不能真实反映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机动车检测监控系统中数据为恒值。经现场核查机动车检测系统和查看检测视频等资料确定企业于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6月18日,2号柴汽混合机动车检测线共计检测机动车574辆,出具合格报告574份,其中复检机动车33辆,系统中2辆机动车出现恒值预警并出具机动车尾气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该公司立案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拾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

  【启示意义】

  两级联动,现场测试,固定证据。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2号机动车柴汽混合检测线尾气采样管路中段安装三通装置及连接标气管路,执法人员当场使用机动车对该尾气检测线开展测试,测试结果为当采样管路通入低标气时,标气气压大于机动车排气气压,致使分析仪只能对低标气进行检测,不能检测到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同时现场核查机动车检测系统和机动车检测视频等确定尾气采样管路安装三通装置和管路时间核查违规发放尾气合格证数量,固定证据予以立案查处。目前该公司已将安装的三通装置及管路拆除并对违规发放尾气合格证机动车开展复检。已自行缴纳罚款。

  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以此案警示所有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确保采样检测过程规范、检测数据真实和准确。同时提醒同行业企业或个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典型案例材料】

  办  案  人  员:贾义民05070015159

  韩   磊0507001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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