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必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发布时间:2024-10-09 17:26:09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锡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太仆寺旗生态环境分局进行案件稽查时发现未及时办理公安机关移交的《关于内蒙古必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线索移送函》立即下达了案件督办通知并指导办理,经前期实地勘查发现该案案情较为复杂,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投资人在看守所羁押,同时因现场的设施设备均已搬现场证据较少,调查取证较为困难,经过研究,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将该案件提级办理。

  执法人员过进一步对内蒙古必和新有限公司厂区内外及周边进行了实地踏勘、走访了周边企业对案件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及对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视频指认现场的各种手段,已查明内蒙古必合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在位于太仆寺旗宝昌镇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的厂房内生产3-氨基-5-硝基-2,1-苯并异噻唑(俗称“红粉”),生产期间共生产约80“红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通过地埋罐临时贮存,定期用水车倾倒至厂区周边市政管网。经司法鉴定还原关工艺并通过模拟实验后确定,每生产1吨3-氨基-5-硝基苯并异噻唑产品,产生的硫酸钠废液约0.973吨,氧化釜多余母液约0.654吨合计产生废液约1.627生产80吨产品共产生废液约130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氧化釜多余母液属于危险废物,该企业倾倒危险废物已超过3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查处情况】

  内蒙古必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该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条件,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部门已2023521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21日对内蒙古必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3月经锡林郭勒盟公安局调查认定该案涉及的产品量为260吨,超出生态环境部门初步认定的产品量180吨,按照模拟实验结果该案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将达到422.5吨。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由于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隐蔽,发现违法行为时案件时现场已被破坏,也没有找到排污痕迹。为寻找案件突破口,执法人员对企业周边走访采集线索,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令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采用视频方式指认现场,经过多次的踏勘,结合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抽丝剥茧,最终锁定证据链。【工作亮点】

  在案件现场被破坏,违法线索锁定难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协助案件办理,通过工艺模拟试验成功还原了现场生产工艺路线,识别确定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特征污染物,从而认定了危险废物的类别,并推算出倾倒量和倾倒去向,对案件性质的定性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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