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
两级高效联动,对涉嫌违法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予以查处。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1日太仆寺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接到的12345平台提供的线索:“反映中车风电南门东侧每天半夜有疑似普通罐车在此排黑红色污水。”和12369微信平台环保举报线索:“在马路的绿化带北侧,经常性能看见黑红色污水,味道较大,严重影响生活质量”进行排查。2023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在太仆寺旗工业园区中车风电南门东侧空地土坑内发现存有黑褐色废水,现场对土坑及坑内留存的黑褐色废水拍照进行证据保留。2023年11月15日,我局巡查的执法人员,发现一辆农用车装载6个吨罐正在往土坑内倾倒黑褐色废水。经现场询问农用车驾驶员,得知该废水来自某某某(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要求倾倒的地点为太仆寺旗幸福乡红革村东面格瑞德的试验田,耿某倾倒两次后,嫌路程远、运输成本高,故将从生泰尔公司装载的废水倾倒在中车风电南门东侧的土坑内。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情况展开取证调查,对农用车驾驶员、企业负责人,企业生产车间负责人,MVR车间负责人,MVR车间操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驾驶员与自生泰尔(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为雇佣关系,利用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污染物至太仆寺旗工业园区中车风电南门东侧空地土坑内和太仆寺旗幸福乡红革村东侧内蒙古格瑞德马铃薯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试验田的违法事实清楚。2023年11月27日,锡林郭勒盟中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XMZXD-WT-2023-0434)表明工业园区中车风电南门东侧空地土坑内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锡林郭勒盟中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XMZXD-WT-2023-0434)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为多污染因子。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三、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环评报告书项目排放多污染因子的,我局综合考量后对该企业处以4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移送太仆寺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一)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暗管偷排类案件一般比较隐蔽,一定通过走访周围群众获得重要线索,利用连续蹲守抓违法现场,同时要追根溯源,固定证据。
(二)司法联动震慑打击环境违法。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起到一定的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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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