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有效应对全盟行政区域或局部重污染天气,完善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在对《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火灾、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锡林郭勒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本预案、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盟直有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对潜在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工作能及时有效执行。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盟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部门联动,分工协作。根据大气污染出现的随机性、损害性、持续时间、影响面积等特点,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强化宣传,公众参与。根据预测预报及专家会商结果,按规定适时发布空气环境质量预警信息;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适时组织全盟、地方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设立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上报。
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行署副盟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行署副秘书长和盟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盟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监测。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自治区锡林郭勒生态环境监测站和盟气象局,组织盟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气象台,对未来7-10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会商。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可采取视频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全盟统一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接到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或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盟行署、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预警分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或当监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1)盟级预警
盟行署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当单个或相邻旗县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盟行署(或盟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预测单个或相邻旗县市(区)AQI日均值>200或日AQI>15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单个或相邻旗县市(区)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单个或相邻旗县市(区)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
(2)旗县市(区)预警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当单个或相邻旗县市(区)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按照盟行署(或盟应急指挥部)指令要求,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旗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当接到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或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3.2.4.1盟级预警审批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即将或已经达到盟级预警启动条件时,盟生态环境局、盟气象局立即向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盟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发布盟级黄色预警,由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发布盟级橙色预警,由盟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盟级红色预警,由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审批。
3.2.4.2旗县预警审批
旗县市(区)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比照盟级程序确定。
3.2.4.3应急联动预警审批
当接到自治区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由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应急联动区域预警要求。
当预测已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区域发生区域性重污染过程时,由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预警要求,同时根据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向相关盟市提出应急联动要求。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盟级预警时,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1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4.3.1.1总体要求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将所有涉气企业(工程)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应急减排清单中应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城 一案”“一厂一策”;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
(2)各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停产、停运部分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应急减排力度。
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3.1.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盟旗两级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各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4.3.1.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1.4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旗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3.2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发布预警信息后,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管控措施
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盟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调落实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在盟级Ⅲ级响应的基础上,盟应急指挥部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指令,旗县市(区)指挥部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预警预报及应急响应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在盟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察组,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盟直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5.1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 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 信息公开组织
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盟市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盟本级财政为盟级相关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期间各类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施、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停(限)产期间,盟、旗两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旗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出专人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等软硬件设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盟直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各地应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预案要求,修编本地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要及时向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7.责任追究
加强对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实施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锡署办发〔202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3.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流程图
5.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样表)
附件1
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组成人员名单
总 指 挥: 杨 立 副盟长
副总指挥: 朱建军 行署副秘书长
赵 宏 盟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 惠泽宇 盟委宣传部副部长
白嘎利 盟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张学军 盟发改委主任
宝音巴图 盟工信局局长
朝 鲁 盟财政局局长
刘 勇 盟能源局局长
王 彦 盟应急管理局局长
马卫国 盟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利斌 盟住建局局长
锡林巴特尔 盟交通局局长
邹艳东 盟气象局局长
乌云高娃 盟教育局局长
郑贵军 盟卫健委主任
张艳臣 盟农牧局局长
旺海军 盟水利局局长
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盟生态环境局局长赵宏兼任,副主任由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郭飞飞兼任。
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职责清单
序号 |
责任主体 |
职 责 |
1 |
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问题。 |
2 |
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负责贯彻落实盟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对重污染天气职责,督促旗县市(区)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3 |
盟委宣传部 |
负责组织全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网信办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舆情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盟生态环境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联合盟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配合做好秸秆焚烧、燃煤污染等防治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盟发改委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盟工信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盟公安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旗县市(区)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地禁(限)行执行情况;研究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号限行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旗县市(区)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并组织加强巡查;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盟应急管理局 |
指导督促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盟财政局 |
为全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盟自然资源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自然地质灾害预警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盟住建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负责指导和督促旗县市(区)落实居民取暖散煤治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盟交通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各旗县市(区)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负责做好全盟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防控工作;负责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公转铁”运力调度配合力度;负责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盟气象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盟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配合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指导各旗县市(区)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盟教育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各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5 |
盟卫健委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6 |
盟水利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7 |
盟农牧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盟生态环境局监督指导各旗县市(区)推进秸秆禁烧工作;负责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8 |
盟能源局 |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附件3
附件4
(样表)
生态环境部门审定人 |
年 月 日 |
气象部门审定人 |
年 月 日 |
会商结论 |
|
专家组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5
(调整、解除)审批表(样表)
预警信息级别 |
发布(调整、解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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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信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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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信息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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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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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批意见(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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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审批意见(签字)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