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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对锡盟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0174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73610061-2/2022-002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局 信息分类:建议提案办理\公报
概述:关于对锡盟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0174号提案的答复
成文日期:2022-12-01 00:00:00 公开日期:2022-12-01 08:55:29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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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锡盟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017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2-12-01 08:55:29 浏览次数:

  刘海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执法主体资格问题。2017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明确了执法范围、执法主体。  

  二是职责职能明确问题。2021年3月12日,中共锡盟委办公室 锡盟行署办公室印发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盟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办字〔2021〕3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为,“与盟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由城管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镇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该文件明确了城管负责的相关工作。  

  三是职责划转的问题。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设置机构、综合执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2017年9月30日,锡林郭勒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锡机编发〔2017〕135号),将盟环保、工商、公安、水利、食药等5个部门涉及城市管理的相关执法职责调整划转至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综上所述,在近年来的行政执法机构改革过程中,城市管理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已有明确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主体,执法监管职责中也明确了管辖事项。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应当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上级单位根据工作实际予以确定。2021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了《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未将城市管理类中的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列入范围。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