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坚持系统观念、标本兼治,坚持严的基调、全面整改,坚持精准科学、实事求是,推动督察发现问题改到位、改彻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共5章24条,明确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机制、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在督察整改工作中的相关职责。聚焦督察整改全环节、全链条,从整改方案编制报批、整改实施、验收销号、定期报告、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追责问责等方面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建立群众信访举报案件验收销号机制,重视群众举报案件办理,强化现场核查,确保整改到位。明确监督检查、工作纪律等要求,规定要定期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盯办抽查、常态化督导,推动整改实施主体做好整改工作及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统筹运用通报、督导、约谈等措施,实现警示震慑、解决问题的良性互动。对督察整改不力、失职失责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追责问责。同时,《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践,强化督察宣传工作,并加强与党委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管理闭环,进一步提升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质效。
供稿: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