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署环罚(乌)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4-15 10:16:07 来源:锡林郭勒生态环境

  乌拉盖管理区富阳热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152525****08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692877****

  地址: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南湖大街2组1号

  法定代表人:付婷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321日,乌拉盖管理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内蒙古非现场督办系统转办任务,经现场核查并与锡林郭勒盟在线监控中心调取数据,发现你公司2024年3月11日至20日除12日标记外,日均值超标天数累计为6天,超标倍数分别为3月11日二氧化硫0.7279倍,3月13日为二氧化硫1.0889倍,3月14日颗粒物为0.3262倍,二氧化硫0.2478倍,3月18日为二氧化硫0.1788,3月20日为二氧化硫0.1726倍,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3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44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常亮制作的《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为乌拉盖管理区富阳热力有限公司的责任主体及违法事实属实;

  3.202443与锡林郭勒盟在线监控数据中心调取的乌拉盖管理区富阳热力有限公司(超标数据明细表)》;

  4.其他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47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署环告(乌)字〔2024〕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文件的《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项目处以10万元+1万元X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柒仟肆佰贰拾贰元整12742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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