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决定书 锡署环(西)罚字〔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4-26 11:02:14 来源: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内蒙古智嘉钙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581XXXXXXXXXX

  地址: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能源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2024年4月1日,西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勘察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了解,你公司位于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工业园区,你公司厂区内东侧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经现场测量该堆存的物料面积为112平方米,未采取任何密闭及覆盖措施。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41公司厂长助理刘全所作《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厂区内东侧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任何密闭及覆盖措施的事实;

  2、202441该公司厂长助理刘全所作《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该公司厂区内东侧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任何密闭及覆盖措施的事实;

  3、202441调取该公司现场照片2份,现场示意图1份,用以证明厂区内露天堆存的物料未采取任何密闭及覆盖措施;

  1. 20244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2. 202441该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该公司法人身份;
  3. 202441该公司厂长助理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
  4. 202441该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法人全权委托厂长助理接受调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载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规定,处罚裁量分级基准第十类“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的第五项“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第57序号中所述违法情节:“100 平方米 <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的相关规定,罚款范围为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ont>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锡署环(西)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锡林郭勒政务中心支行

  户名: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 4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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